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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七章 罰則

§ 147–1493

147
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48
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49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就與認證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金
公證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