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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