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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八章 附則

§ 150–1523

150
  1. 駐外領務人員,得依法令授權,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2. 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公證書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3. 第一項之授權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證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