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駐外領務人員,得依法令授權,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 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 第一項之授權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證法 第15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