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金。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49條:依第102條具結之人就認證私文書重要事項虛偽陳述,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Q · 公證認證時具結後說謊,會怎樣?
成立犯罪。就重要事項虛偽陳述最重關一年
依公證法第149條,凡依同法第102條具結之人,就與認證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要件有三:須經具結、須屬重要事項、須出於故意虛偽。無關緊要的小錯或過失誤寫不構成本罪。
認證跟公證有個關鍵差別:認證是公證人確認「這份文件確實是某人簽的」,但文件內容真不真,公證人沒辦法保證。為了補這個破口,第102條給公證人一個工具:在認證某些重要私文書時可以要求簽署人「具結」,等於宣誓內容屬實。這條法律就是這個宣誓的牙齒:你具結後又虛假陳述,最重關一年。注意刑度比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七年以下)輕很多,因為偽證罪針對的是法庭和檢察官面前的供述,本條針對的是公證人面前的私文書認證。但「比偽證輕」不代表「沒事」,一年有期徒刑加上前科紀錄足以讓人在簽下具結欄位前認真想清楚。實務上有些移民、繼承、海外財產相關的私文書認證會用到具結程序,當事人簽下去前應該知道這條法律在等你。
公證法第149條為認證程序的罰則性規範,對象限於依同法第102條具結之人。當具結人就與認證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時,課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使私文書認證的具結程序具備刑事擔保效果。
公證是公證人對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內容真實性由公證人擔保並具強制執行力。認證則是公證人確認簽名或文件副本與正本相符,原則上不擔保內容真實。但公證法第102條讓公證人在認證特定私文書時可要求具結,這時內容真實性就由具結人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看文件抬頭是公證書還是認證書就能分辨。
本罪要求故意為虛偽陳述,過失不罰。如果能證明陳述時主觀上相信內容為真(例如有他人偽造的資料佐證),通常檢察官不會起訴。但誤信要有客觀證據支持。簽具結前要求對方提供書面資料來源並保留,是將來主張無故意最有力的證據。
公證擔保內容真實且具強制執行力;認證原則只證明簽名為真,具結時內容真實性由具結人自負刑責。
依第102條具結之人就重要事項說謊,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與認證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的核心事項,無關緊要的小錯不構成本罪。
依法定程序簽署文書擔保陳述屬實,相當於宣誓,違反負刑責。
不確定的事項使用『就本人所知』『依現有資料』等保留性用語,並保留資料來源書面。
保留具結文書原本與認證紀錄→蒐集陳述不實證據→刑事告發本條+民事侵權求償(民法184)。
釐清是否屬重要事項與故意→若為疏失誤解備齊主觀無故意證據→主動補正聲明並民事和解。
需證明對方明知不實仍陳述;書面、對話紀錄、第三方資料是關鍵。
偽證罪針對法院檢察官前證述(最重七年);本條針對公證人前具結私文書(最重一年)。
214針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常與本罪併合論罪;本條限公證人前具結私文書。
| 面向 | 公證法149條(具結虛偽陳述) | 刑法168條(偽證罪) |
|---|---|---|
| 適用對象 | 公證人前具結之人 | 法院/檢察官前具結之證人鑑定人 |
| 最重刑度 | 1年有期徒刑 | 7年有期徒刑 |
| 保護法益 | 公證認證制度可信度 | 國家審判與偵查正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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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認證之效力,使第一百零二條以命具結而為認證之規定不致落空,自宜設有處罰之明文,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及奧地利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例,增設本條,以較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為低之刑度,明定其科罰標準。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認證之效力,使第一百零二條以命具結而為認證之規定不致落空,自宜設有處罰之明文,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及奧地利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例,增設本條,以較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為低之刑度,明定其科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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