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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中院松文字第 353 號
要旨
第一則公證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公證之本旨記載年、月、日及其他數目表示同一內容者,其第一次出現時,應以文字大寫;作成公證書年、月、日之記載,亦應以文字大寫。」第二則私文書多處增刪,而係在文書上方各記載增刪數字再由請求人與公證人分別在該處共同蓋章,其記明方式各有不同之規定第三則公證人未能通曉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文書之翻譯本認證應由請求人出具保證書,書面內容記載保證所翻譯之外文文書正確,在該保證書上予以認證,然後將翻譯文書連綴於該保證書,公證費用按認證一般私文書計算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公證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公證之本旨記載年、月、日及其他數目表示同一內容者,其第一次出現時,應以文字大寫;作成公證書年、月、日之記載,亦應以文字大寫。」查 貴事務所 92 年度中院民公0字第 0038 、第 0039 、第 0040 、第 0047 、第 0048 、第 0049 、第 0050、第 0052 號公證書就租賃期限及房屋門牌之記載;第 0045 、第 0046號就作成公證書年、月、日之記載,並未以國字大寫。
第二則
全文內容
92 年認字第 0060 號陳○○與施○○及第 0069 號何○○與謝○○等 2件終止租賃契約同意書認證事件,經查該私文書多處增刪,而係在文書上方各記載增刪數字再由請求人與公證人分別在該處共同蓋章,其記明方式各有不同之規定,公證人若依公證法第 106 條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時,如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公證人應於文書增刪、塗改、損壞、可疑之點或其他空白處記明其事由並加蓋職章或簽名,應請參照公證法第 101 條第 5 項、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第 2 項之規定辦理。
第三則
全文內容
第 0075 號靜宜大學學士學位證書與第 0076 號學位成績表等 2 件中文翻譯西班牙文認證事件,其與一般英文認證之章戳並註明「譯本文義與連綴原文尚屬相符」之字句認證,核與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 第 1項第 1 款之規定不合。按公證人未能通曉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文書之翻譯本認證應由請求人出具保證書,書面內容記載保證所翻譯之外文文書正確,在該保證書上予以認證,然後將翻譯文書連綴於該保證書,公證費用按認證一般私文書計算。又公證人對文書或翻譯內容有疑義者,應命請求人到場說明並記明筆錄,必要時亦得依公證法第 102 條規定命請求人到場具結並告以同法第 149 條虛偽具結之處罰。為此,本 2 件請依上開條項之規定辦理方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