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52條規定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部分98年修正條文則配合民法物權編提前於11月23日生效。
Q · 公證法是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的?為什麼施行日期分兩段?
公布後二年才施行,部分條文配合民法物權編提前生效
依公證法第152條,全文修正後給了兩年緩衝期才施行,目的是為民間公證人的遴任、研習、公會、責任保險等配套爭取建置時間。第二項是98年增訂:因第26條、第33條、第79條與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有關,必須與當年11月23日生效的民法物權編無縫接軌,故特別提前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公證法在台灣有一個沒被多少人注意的轉折:民國88年那次全文修正,把「公證」從法院的專屬業務,改成法院與民間公證人並行的雙軌制。這個改變對司法制度是大事,但對民眾的日常認知幾乎沒影響。多數人現在要辦公證還是直覺「跑法院」,根本不知道自己旁邊的律師事務所可能就有民間公證人。本條第一項規定88年修法後給了兩年的緩衝期才生效,理由是建立民間公證人制度、遴任、研習、公會、責任保險都需要時間。第二項是98年配合民法物權編修正再加上的:因為三條跟物權公證有關的條文必須跟修正後的民法同時生效,不能晚兩個月,所以特別寫明提前生效。施行日期看起來無聊,背後是制度的世代更替。
公證法第152條為施行日期條款,規範本法全文修正後須經兩年緩衝期始行施行,並就部分與民法物權編修正連動的條文設定提前施行的特別生效日。此條文是台灣公證制度由法院獨佔轉為法院與民間公證人雙軌並行的時間印記。
效力完全一樣。差別在於法院公證處通常免預約但要排隊,民間公證人預約制但時間彈性、地點分散,費用兩者都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統一規定。複雜不動產或跨國案件民間公證人通常願意花更多時間溝通;簡單本票或結婚公證法院公證處可能更快。
第一項是88年全文修正後給制度建立的兩年緩衝期;第二項是98年增訂,因第26條、第33條、第79條與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有關,必須與當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的民法物權編同步上路,故特別提前施行,其餘修正條文照常自公布日施行。
全文修正後給兩年緩衝期才施行,讓民間公證人制度有時間建置完成。
公證業務由法院公證處與民間公證人並行辦理,兩者作成的公證書效力完全相同。
規範法律或其修正條文何時生效的條文,常見不同條文設定不同施行日。
經司法院依公證法遴任、受司法院監督,從事公證事務的法律專業人員。
確認公證類型 → 選擇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 → 備齊文件身分 → 確認是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繳費取得公證書。
法院與民間公證人都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統一費率計算,依標的金額或文件性質訂定,兩者無差異。
查詢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公布的民間公證人名冊,民間公證人須經司法院遴任並受監督。
辦理時請求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法第13條),日後可直接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免再起訴。
效力相同。法院免預約但排隊,民間公證人預約制、地點分散、溝通彈性大,看你優先順序選。
完全沒差別。民間公證人受司法院遴任監督,公證書法律效力等同法院公證處。
| 比較面向 | court_notary | private_notary |
|---|---|---|
| 預約方式 | 通常免預約、現場排隊 | 預約制、時間彈性 |
| 地點 | 集中於地方法院公證處 | 分散於各律師/公證人事務所 |
| 公證書效力 | 完全相同 | 完全相同 |
| 費用 |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統一規定 |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統一規定 |
| 適合情境 | 簡單本票、結婚公證等,講求快速 | 複雜不動產、跨國案件等,需深度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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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為兼採法院與民間之公證人並行之雙軌制,作體制上之重大變革。增訂有關民間之公證人遴任、研習、員額設定、代理、兼任、監督、懲戒、責任保險、公會組織及罰則等規定之條文甚多,並就公、認證之標的及其辦理方法多所修正,於施行之初,除應就施行細則作通盤檢討修正外,尚須依本法之規定制定各種補助法規,司法院對於民間之公證人制度之建立及公證人公會之運作等事項,必須一一介入輔導,頭緒紛繁,百端待舉,為預留準備與宣導期間,使新制得以順利推行,爰參考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九條之例,修正施行日期為自本法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以資因應。
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增列第二項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為兼採法院與民間之公證人並行之雙軌制,作體制上之重大變革。增訂有關民間之公證人遴任、研習、員額設定、代理、兼任、監督、懲戒、責任保險、公會組織及罰則等規定之條文甚多,並就公、認證之標的及其辦理方法多所修正,於施行之初,除應就施行細則作通盤檢討修正外,尚須依本法之規定制定各種補助法規,司法院對於民間之公證人制度之建立及公證人公會之運作等事項,必須一一介入輔導,頭緒紛繁,百端待舉,為預留準備與宣導期間,使新制得以順利推行,爰參考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九條之例,修正施行日期為自本法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以資因應。
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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