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47 條
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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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47條規定,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冒充公證人會怎樣?沒有自稱也算嗎?
依公證法第147條,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在有沒有口頭自稱,而在有沒有「執行職務」這個動作:只要開始作成公證書、辦理認證、製作體驗紀錄,就踩進構成要件,且本罪不要求營利目的,免費幫忙也成立。
白話解讀
在台灣,「公證人」這三個字不是頭銜,是國家授予的權力。被公證的文件在法庭上具有等同公文書的證明力,部分文件甚至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跳過冗長的訴訟。也因為這份權力太大,國家把入口守得死死的:沒有資格的人冒充公證人執行職務,最重要關三年。注意「冒充」加「執行職務」是兩個門檻,光是名片印「公證人」可能還不夠,但只要你開始做出公證書、認證簽名、辦理體驗,就踩進這條罪的核心。為什麼立法者下這麼重的手?因為一張假的公證書可能讓房子被過戶、債權被認定、繼承被翻盤。當你拿到一份公證書時,你以為背後站著一個受過嚴格考試、有保險、被司法院監督的人,這份信任就是公證制度的全部價值。任何人破壞這份信任,不只是騙了一個當事人,是動搖整個交易安全的地基。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147條為冒充公證人罪,規範無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資格者,冒充該身分並執行公證職務之刑事處罰,藉以維護公證書等同公文書之證明力與強制執行力所依附的制度公信力。構成要件為「冒充身分」加「執行職務」二者結合,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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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行號自己印「公證」字樣的內部文件,會不會犯這條?▾
看用途。若只是公司內部稽核用的驗證紀錄,沒有對外宣稱具法律上公證效力,不會觸法;但若被拿來向第三人主張具公證效力,或標題使用「公證書」並仿照其格式,就可能被認定執行公證職務。實務上避開「公證」二字、改用「驗證」「核對紀錄」即可避開風險。
Q2國外的公證書拿到台灣用,需要再經過什麼程序?▾
國外公證人依當地法律完成的公證書,本身在台灣不直接生效。實務上要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經該國認證後再到台灣的公證人辦理認證才能在台灣的法律程序中使用。許多人在國外找華人律師公證中文文件,回台才發現要重做,先確認對方是否有資格在當地辦理公證可省一筆冤枉錢。
Q3怎麼查對方是不是真的公證人?▾
上司法院全國公證人資訊網查驗對方姓名與事務所是否登記,並要求對方提供公證人證書字號。正規公證人不會拒絕也不會閃躲,閃躲的多半有問題。
Q4冒充公證人罪是什麼?▾
無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資格卻冒充身分執行公證職務的刑事罪,最重關三年,是守護公證制度公信力的紅線。
Q5公證法第147條的兩個門檻差在哪?▾
一是「冒充」身分,二是「執行職務」。光印名片可能不夠,但動手作成公證書、辦認證就踩進核心。
Q6什麼叫「執行公證職務」?▾
作成公證書、辦理簽名認證、製作體驗紀錄、收取公證費用等屬於公證人權限內的行為。
Q7冒充公證人罪和刑法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差在哪?▾
本條是公證法針對公證身分的特別規範,刑法第158條是僭行公務員職權的普通規範,本條優先適用。
Q8懷疑遇到冒充公證人該怎麼辦?▾
保留名片、對話、收據與公證書本身→上資訊網查驗→向地檢署告發→通知公證人公會協助查辦。
Q9拿到假公證人做的文件損失怎麼救濟?▾
該公證書無效,依其辦理的過戶、強制執行須立即評估撤銷或回復原狀途徑,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Q10被冒充的真公證人要付多少成本處理?▾
告發本身不需裁判費,主要成本是蒐證與委任律師費,公證人公會通常會協力分攤查辦。
Q11代書、地政士、律師可以做公證嗎?▾
都不行。三者證照與公證人完全不同,無公證人資格而製作公證書即觸犯本條。
Q12公證法147條 vs 148條差在哪?▾
147條罰冒充者本人,148條罰把事務所、章證提供給無資格者使用的合法公證人,是對向犯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資格來源 | 可否做公證 | 冒充風險 |
|---|---|---|---|
| 公證人 | 司法院遴任,需嚴格資格與研習 | 可作成公證書、辦理認證 | 本人即為合法主體 |
| 律師 | 律師考試及格 | 未兼任公證人時不得製作公證書 | 擅自製作公證書觸犯第147條 |
| 代書/地政士 | 地政士考試 | 不得執行公證職務 | 冒充並執行職務即成立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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