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46 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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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46條規定,地區公證人公會關於章程、會員大會、陳報義務與決議門檻之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準用之。
Q ·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要遵守哪些規定?
依公證法第146條,地區公證人公會的第137條(章程應載明事項)、第138條(會員大會召集)、第141條第1項(陳報義務)、第143條(決議門檻)四項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準用之。意思是聯合會雖是最高層自治組織,仍須比照地方公會的會務、陳報與決議規範運作,沒有特權。
白話解讀
翻開公證法你會看到一個奇怪的條文:「第137條、138條、141條第一項、143條的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準用之。」用白話翻譯:管理地方公證人公會的那幾條規則,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也要遵守。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寫?因為如果把同樣的規定再寫一遍給聯合會,整部法律會變得又臭又長。法律用「準用」這個技巧,等於建立一套樹狀架構:地方公會的規矩,套用到全國聯合會身上。聯合會雖然是公證人系統的最高層,但它沒有特權,它要受到和地方公會同等的會務、財務、監督規範。這條看起來很冷僻,但它是讓「公證」這個制度能維持公信力的骨架之一。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146條為準用性組織條文,將地區公證人公會關於章程記載、會員大會召集、向主管機關陳報及會議決議門檻的規定,準用於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使公證人自治體系的最高層受與地方公會同等的會務與監督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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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是什麼?跟司法院有什麼不同?▾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是全台灣公證人組成的最高自治團體,類似律師公會的全國聯合會。它受司法院監督但獨立運作,負責訂定執業倫理、辦在職訓練、處理紀律案件。司法院是政府機關,聯合會是民間自治組織,性質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對公證人服務有爭議,第一步先向地區公會申訴,越級向司法院投訴反而不會比較快。
Q2「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完全套用,照做就對了」;「準用」是「比照辦理,但因為情況不完全一樣,可以有合理調整」。這個區別在法律解釋上很重要。本條規定第137、138、141、143條準用於聯合會,意思是套用時要考慮聯合會和地方公會的差異後調整。內行人提示:法律考試最愛考準用條文的判斷題,重點不是死背,是理解原條文的精神能不能適用於被準用的對象。
Q3公證法第146條在規定什麼?▾
把地區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召集、陳報義務、決議門檻四項規定,準用到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
Q4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是什麼?▾
全台公證人組成的最高自治團體,受司法院監督但獨立運作,負責執業倫理與紀律。
Q5什麼叫『準用』?▾
法律明文指定某條文比照適用於另一情形,容許因情況不同合理調整,不等於完全相同適用。
Q6本條準用了哪幾條?▾
第137條、第138條、第141條第1項、第143條,分別對應章程、會議召集、陳報與決議門檻。
Q7對公證人服務有疑慮怎麼申訴?▾
先向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申訴,不滿意再向全國聯合會,本條確保聯合會處理機制與地方公會一致。
Q8怎麼讀懂準用條文?▾
看到『準用』立刻翻到被準用的那幾條(137/138/141Ⅰ/143)逐條對照,再判斷能否套用於聯合會。
Q9聯合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要符合什麼門檻?▾
準用第143條,原則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特定事項另有加重門檻)。
Q10聯合會要向哪些機關陳報?▾
準用第141條第1項,比照地區公會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陳報。
Q11準用 vs 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完全照做,準用是比照辦理但容許因情況不同合理調整,準用程度常生解釋爭議。
Q12準用 vs 類推適用差在哪?▾
準用有法律明文指定(第146條),類推適用是法無明文時援引性質相近條文填補漏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準用(本條) | 適用 | 類推適用 |
|---|---|---|---|
| 適用範圍 | 比照辦理,可因聯合會與地方公會差異調整 | 完全套用,照做即可 | 法無明文時援引性質相近條文 |
| 法律依據 | 法律明文指定(第146條) | 法律直接規範 | 無明文,靠法理填補 |
| 爭議空間 | 中(準用程度常生解釋爭議) | 低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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