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