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43條規定公會決議分二級:一般事項過半數通過,但訂定變更章程、罷免理監事、處分財產等重大事項須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Q · 公會用過半數通過罷免理事,這個決議有效嗎?
可能無效,罷免理監事須出席三分之二同意才行
依公證法第143條但書第二款,罷免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屬於重大事項,必須由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如果只用一般決議的「出席過半數同意」就敲槌通過罷免,這個決議因表決門檻不足而有瑕疵,會員可依民法第56條提起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但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公會做重大決定不能少數人說了算,這條就是那道閘門。一般決議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就過。但有四件事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行:改章程、罷免幹部、處分財產、其他重大權利義務事項。為什麼這四件事被特別拉高門檻?因為它們會根本性改變公會的遊戲規則或會員的法律地位。改章程等於改憲法,罷免幹部會撕裂組織,處分財產牽涉所有會員共同資產。如果你是公會會員,這條決定了你被少數派吃掉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你跟公會打交道,這條告訴你對方的重大決議是不是合法產生。
公證法第143條為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的決議門檻規範,將決議分為二級:一般事項採普通決議(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但章程訂定變更、理監事與會員代表罷免、財產處分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須採特別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藉以保護少數會員不被多數的暫時優勢吃掉核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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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項採普通決議,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即通過;章程變更、罷免理監事、處分財產等重大事項則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依公證法第143條但書,包含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財產之處分,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共四款。
決議因表決門檻不符而有程序瑕疵,會員得依民法第56條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但須在知道決議後的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即無法救濟。
把決議分二級,一般事項過半數同意通過,重大事項須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是判斷決議是否合法產生的閘門。
出席門檻都是會員過半數,但同意門檻不同:普通決議出席過半數即可,特別決議要出席三分之二以上。
但書第四款的概括條款,指會根本性改變組織規則或會員法律地位的事項,與前三款並列適用高門檻。
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自始不生效力;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者得撤銷,須在期限內訴請,逾期確定有效。
確認屬重大事項 → 蒐集會議紀錄與出席名冊 → 核對是否達三分之二 → 依民法56條訴請無效或撤銷。
以「出席人數」為分母,不是全體會員;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達標,缺一票即瑕疵。
確認/撤銷決議之訴屬非財產訴訟,裁判費較低(數千元級距),律師費另計,視個案複雜度而定。
靠會議紀錄、簽到出席名冊、表決計票結果三份原始文件,當天第一時間留副本是關鍵。
公證法143條是公證人公會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民法53條是社團變更章程的一般法,於公證法未規定處補充。
| 比較面向 | ordinary_resolution | special_resolution |
|---|---|---|
| 適用事項 | 一般日常會務 | 章程變更、罷免理監事、財產處分、重大權義事項 |
| 出席門檻 | 會員過半數出席 | 會員過半數出席 |
| 同意門檻 | 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 |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立法目的 | 維持組織運作效率 | 保護少數會員核心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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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七條之例,明定地區公證人公會之意思機關會員大會決議之方法,並就一般事項規定由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決之;其較重大之事項,則規定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以昭慎重。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七條之例,明定地區公證人公會之意思機關會員大會決議之方法,並就一般事項規定由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決之;其較重大之事項,則規定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以昭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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