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民間之公證人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其修正亦同。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42條規定,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民間公證人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司法院備查。
Q · 公證人亂搞,我可以告他違反什麼規範?
可依公證法第142條授權的民間公證人規範申訴
依公證法第 142 條,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訂有「民間之公證人規範」,這份報請司法院備查的職業倫理清單,正是檢驗公證人有無越線的尺。當你懷疑承辦公證人有迴避未盡、收受不當利益、明知有瑕疵仍辦理等行為,可向地區公證人公會調閱規範條文,逐條對應你的指控提出申訴;情節重大者可進入懲戒程序,與民事求償、異議(公證法第160條)等司法救濟並行。
你可能從沒想過,全國有一份「民間公證人不能做哪些事」的職業道德清單,而這份清單不是司法院寫的,是公證人自己的公會寫的。這條法律規定: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必須訂出這份規範,經過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再報司法院備查。為什麼這件事跟你有關?因為當你拿著公證書去主張權利,或對方拿著公證書來壓你,這份規範就是檢驗該公證人有沒有越線的尺。公證人收了不該收的禮、跟一方關係太近、明知有問題還辦理,違反的不只是這條法律,是公會的職業規範。你能不能告他失職、能不能讓他被懲戒,這份規範就是關鍵依據。
公證法第 142 條為授權性規範,要求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訂立「民間之公證人規範」,並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司法院備查;其修正亦同。此即民間公證人職業倫理與紀律的法定基礎,兼具專業自律與國家備查監督的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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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訂立民間公證人職業規範,是公證人紀律的法源依據,幾乎所有公證人失職申訴都會回到這條。
可能面臨公會懲戒,情節重大者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與民事求償、向法院異議等司法救濟並存。
可向承辦公證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或全國聯合會申請查閱,作為申訴時具體援引的標準。
核准是事前同意才生效;備查是事後存查、不審查內容,但保留撤銷與監督權。
公會自訂、報司法院備查的成文職業倫理清單,規範迴避、收費、利益衝突等執業紀律。
下級或團體將事項陳報上級存查;司法院不事前審查內容,但保留監督與撤銷不當決議的權力。
民間公證人是受司法院監督的自由業者、自行收費;法院公證人是公務員。兩者紀律來源不同。
調閱規範→逐條對應你的指控→備齊證據向地區公會書面申訴→必要時併行第160條異議。
向承辦公證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或全國聯合會申請查閱,因規範報司法院備查具半公開性質。
公證書正本、往來對話與紀錄、可證明利益衝突或偏頗辦理的文件,越能對應規範條文越有力。
可依公證法第160條向法院異議、就所受損害提民事求償(搭配第67條責任保險),三條路可並行。
懲戒衝著公證人執業資格、司法救濟衝著賠償與撤銷,目的不同、可並行,不是二選一。
| 面向 | 公會職業規範懲戒 | 司法院監督 | 民事求償 |
|---|---|---|---|
| 啟動者 | 請求人/利害關係人向公會申訴 | 司法院依職權或備查發動 | 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 |
| 依據 | 公證法第142條授權之民間公證人規範 | 公證法監督條文 | 公證法第67條責任保險+民法侵權 |
| 結果 | 警告/停止執行職務/除名 | 撤銷不當決議、行政監督 | 金錢賠償 |
| 可否並行 | 可 | 可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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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民間之公證人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其修正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之公證人執行公證職務,對於當事人權益,影響深遠,故其行為操守,應遵守一定之規範,方可提昇公證品質,增強其公信力,爰參考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例,增設本條,規定公證人公會,應訂立民間之公證人規範,俾資遵循,並明定其訂立及修正之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之公證人執行公證職務,對於當事人權益,影響深遠,故其行為操守,應遵守一定之規範,方可提昇公證品質,增強其公信力,爰參考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例,增設本條,規定公證人公會,應訂立民間之公證人規範,俾資遵循,並明定其訂立及修正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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