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公會
>
公證法
第 1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地區
公證人
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
主管機關
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陳報,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轉送司法院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公證人 §22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法院之公證人 §22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公證 §7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認證 §10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證費用 §10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公會 §13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14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15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