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 前項陳報,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轉送司法院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公證法 第14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