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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2. 前項陳報,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轉送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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