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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區公證人公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2.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院。
  3. 前二項會議,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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