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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區公證人公會之主管機關為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監督。
  2.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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