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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39 條

  1. 1.地區公證人公會之主管機關為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監督。
  2. 2.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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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39 條規定公證人公會採雙軌督導:組織治理歸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公證業務目的事業歸高等法院或司法院監督。

Q · 公證人公會到底歸誰管?

依公證法第 139 條,公證人公會採雙軌督導:作為人民團體的組織治理(財務、選舉、會員資格)歸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地區為地方政府、全國為中央社政機關);作為公證業務專業團體的目的事業,地區公會受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全國聯合會受司法院指導監督。陳情前先分清訴求屬哪一軌,才不會寄錯機關。

白話解讀

公證人公會被法律設計成兩個老闆同時管的組織。一個老闆管你「作為人民團體」這個身分(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現在是內政部或地方政府),另一個老闆管你「作為公證業務專業團體」這個身分(高等法院或司法院)。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公會既是社會團體(要管理財務、選舉、會員資格),又是司法輔助體系的一環(要管理公證業務品質)。一個機關管不來,所以拆給兩個機關各管一塊。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分工,骨子裡是公證制度公私混合本質的縮影:你既是一個社團法人,也是司法的延伸。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39 條為公證人公會的雙軌主管機關規範:將公會的「組織治理」交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管理,將「公證業務目的事業」交由高等法院(地區公會)或司法院(全國聯合會)指導監督,體現公證制度公私混合的本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會的人事爭議或財務糾紛要找誰申訴?

依公證法第 139 條應找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因為這屬於團體治理層面。

Q2對公證人會員的執業行為有意見要找誰?

收費或品質問題跨進目的事業領域,應向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反映,本條第一項但書明確指向司法系統監督。

Q3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發布對外規範誰能監督?

依本條第二項但書,目的事業由司法院督導;涉及社團運作層面則歸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Q4公證人公會的主管機關是誰?

雙軌制:組織面歸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業務面地區公會歸高等法院、全國聯合會歸司法院。

Q5什麼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管理該團體核心專業業務的機關,公證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法院系統,相對於管組織面的社政機關。

Q6公證人公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依公證法第 131 條公會為法人,本質是社團法人,同時兼具司法輔助體系一環的雙重身分。

Q7地區公會和全國聯合會的主管機關有什麼不同?

地區公會配地方社政機關+所屬高等法院;全國聯合會配中央社政機關+司法院。

Q8對公證人收費或品質不滿要怎麼申訴?

屬目的事業層面,直接向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司法行政部門反映,比向公會內部申訴更有督導壓力。

Q9公會的財務或選舉爭議要怎麼處理?

屬組織治理層面,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地區為地方政府、全國為中央社政機關)申訴。

Q10想對公會提行政訴訟該怎麼準備?

先釐清爭議屬組織或業務,據以判斷被告應為社政機關或法院系統,被告適格搞錯訴訟會被駁回。

Q11怎麼判斷我的問題屬於哪一軌?

涉及財務、選舉、會員資格等社團內部運作走社政軌;涉及公證收費、品質、業務規範走法院軌。

Q12公證人公會 vs 律師公會的主管機關差在哪?

架構相同,都採社政+目的事業雙軌;差別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證歸法院系統,律師歸法務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地區公會全國聯合會
組織治理(社團法人面)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公證業務(目的事業面)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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