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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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