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45 條
- 1.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該地區民間之公證人辦理責任保險,以確保民間之公證人因執行職務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參加責任保險所不能理賠之損害賠償。
- 2.前項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險年度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得限制在最低保險金額之四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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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45 條規定,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民間公證人辦理團體補充責任保險,填補個人責任保險不能理賠的損害。
Q · 公證人害我但他的個人保險不賠,我還能向誰求償?
依公證法第 145 條,地區公證人公會必須為轄區內所有民間公證人辦理一份團體補充責任保險,專門填補個人責任保險(第 67 條)理賠不足、或因公證人故意違規而被個人保險拒賠的損害。受害人除了追公證人個人保險,還可同時向公會主張這份補充險,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同一保險年度最高賠償得限制在最低金額的四倍以下。
白話解讀
公證人辦案出錯害你損失,你向他求償,他指著自己的個人責任保險說「保險賠多少就多少」。但保險有上限,有除外條款,更糟的是如果他是「故意」出錯,保險公司直接拒賠。這時候你的損失誰來補?本條把這個漏洞補起來:地區公會必須額外為轄區內所有民間公證人辦一個團體性的補充責任保險,專門賠那些個人保險不夠或不賠的部分。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定,每年同一保險人的最高賠償可限制在最低金額的四倍。這條對你的意義不是「公證人會更小心」(雖然也會),而是當你真的因為公證錯誤受損時,你的求償有第二層保障墊著。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45 條所定的公會責任保險,是由地區公證人公會以團體方式,為轄區內全體民間公證人投保的補充性責任保險。其功能在於填補公證人個人責任保險(第 67 條)理賠不足或除外(如故意行為)時的損害賠償缺口,形成公證制度的第二層受害人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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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證人害我但個人保險不賠,我還能向誰求償?▾
依公證法第145條,地區公證人公會必須為轄區內民間公證人辦理團體補充責任保險,填補個人責任保險理賠不足或因故意被拒賠的損害。受害人可在追公證人個人保險的同時,向公會主張這份補充險。
Q2公會補充責任保險和公證人個人保險差在哪?▾
個人保險依第67條由公證人自行投保、處理一般疏失;公會補充險是團體投保,專門接住超額損失與故意違規等個人險的破口。
Q3公證人故意造假,保險會賠嗎?▾
個人責任保險通常以故意行為為由拒賠,但公會補充責任保險就是為了填補這個缺口而設,是受害人此時的關鍵求償窗口。
Q4公證法第145條在規定什麼?▾
地區公證人公會必須為轄區內民間公證人辦理團體補充責任保險,填補個人保險不夠賠或拒賠的部分。
Q5什麼是公會補充責任保險?▾
由公會團體投保、專門接住個人責任保險超額損失與故意違規等破口的第二層保險。
Q6公會補充險和個人責任保險差在哪?▾
個人險(§67)處理一般疏失、自行投保;公會補充險團體投保、補個人險不賠的缺口。
Q7什麼叫『個人保險不能理賠之損害』?▾
指超過個人保單上限、或因故意行為被個人保險除外拒賠的那部分損害。
Q8公證人賠不出來時怎麼向公會求償?▾
在追公證人個人保險的同時,發函地區公證人公會主張第145條補充保險請求權,兩條路同時開。
Q9公會補充險最高能賠多少?▾
司法院定最低保險金額,同一保險年度最高賠償得限制在最低金額四倍以下,實際依當年命令。
Q10民間公證人要自己另外買這份保險嗎?▾
不用,公會以會費統一辦理,公證人只需確認公會按時繳費續保。
Q11怎麼證明損害屬於個人險不賠的範圍?▾
保留個人保險的拒賠函或理賠上限證明,並由律師區分過失與故意,對應不同保險來源。
Q12公會補充險 vs 公證人個人險哪個先賠?▾
原則先向個人責任保險(§67)求償,不足或被拒賠的部分才由公會補充險(§145)填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公證人個人責任保險(§67) | 公會補充責任保險(§145) |
|---|---|---|
| 投保主體 | 公證人本人投保 | 地區公證人公會團體投保 |
| 保障功能 | 處理一般執業疏失 | 填補個人險理賠不足與除外(含故意)的缺口 |
| 故意行為 | 通常以故意為由拒賠 | 專為填補故意違規破口而設 |
| 賠償上限 | 依個別保單約定 | 同一年度最高得限於最低保險金額四倍以下 |
| 金額標準來源 | 保單自訂 | 司法院以命令訂定最低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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