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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三字第 0980002045 號
要旨
有關地區公證人公會辦理該地區民間公證人之責任保險,其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定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主旨
本院依公證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地區公證人公會責任保險契約,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法院除外),並請各地方法院轉知所屬民間公證人。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台中地區公證人公會、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秘書處第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