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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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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所屬區域。 三、組織。 四、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2. 2.前項章程,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37條規定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十款必載事項,並得選擇載明公證人互助基金的設置與運用。

Q · 公證人公會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十款事項強制必載,互助基金則屬公會可選載項目

依公證法第137條第一項,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必須載明十款事項:名稱會址、所屬區域、組織、會員資格之取得喪失、會員權利義務、理監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召集與決議方法、經費會計、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會務必要事項。第二項另授權公會「得」載明公證人互助基金的設置與運用,這項是選擇性的,並非每個公會都有。

白話解讀

本條第一項列出公會章程必須寫進去的十項標準內容,看起來就是套路條款。但真正的亮點在第二項:「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這六個字後面藏著一個保障機制。民間公證人沒有公務員的退休金和保險,但他們經手的可能是你家上千萬的不動產買賣、遺囑、或重大契約。如果公證人因失誤造成你的損失,理論上你可以民事求償,但實務上能不能拿到錢取決於對方資力。互助基金就是補這個洞的:由公會內部募集,作為會員執業責任的後盾。對使用公證服務的你來說,這是一個你大概沒聽過但確實存在的保障層。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137條規範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的法定內容。第一項列舉名稱會址、所屬區域、組織、會員資格與權利義務、理監事選任、會議程序、經費會計、章程修改程序等十款應載事項;第二項授權公會得選擇載明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與運用,作為民間公證人執業責任的後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公會的互助基金是什麼?

依公證法第137條第二項,公會章程得載明設置互助基金。因民間公證人沒有公務員的退休撫卹保障(公證法第24條),公會內部建立互助機制作為會員執業後盾。內行人提示:互助基金不是每個公會都有,發生糾紛前先確認所屬公會章程。

Q2「應載明」和「得載明」差在哪?

「應」是必須,「得」是可以但不強制。第一項十款是章程最低必載內容,少一款都過不了司法院核准;第二項互助基金是「得」載明,公會可選擇要不要設。內行人提示:越大的地區公會越可能設立互助基金。

Q3公證人公會章程一定要寫哪些事項?

依第137條第一項,名稱會址、組織、會員權利義務、理監事選任、會議程序、經費會計、章程修改程序等十款強制必載。

Q4公證人互助基金是什麼?

公會內部募集、作為民間公證人執業責任後盾的基金,依第137條第二項屬得載明的任意設置事項。

Q5公證法的應載明和得載明差在哪?

「應」是必須寫、缺漏無法核准;「得」是可選擇寫但不強制。十款是應載明,互助基金是得載明。

Q6地區公證人公會是什麼組織?

依公證法第133條,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轄區為單位組成的民間公證人法人團體,章程須報司法院核准。

Q7公證糾紛求償怎麼查互助基金?

向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調閱章程,確認有無依第137條第二項設立互助基金及其運用辦法。

Q8公會章程要怎麼修改?

依章程第九款規定的修改程序,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再依第136條報經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核准。

Q9委託公證人出事可以向誰求償?

公證人個人、公會責任保險(第145條),以及該公會若有設立的互助基金,三條路線可並行評估。

Q10怎麼確認公證人有沒有保障?

查所屬公會章程的互助基金條款,並確認第145條責任保險投保狀況。

Q11互助基金 vs 責任保險差在哪?

互助基金是第137條得載明的任意內部互助;責任保險是第145條公會應辦理的強制對外賠付保障。

Q12公證人個人賠償 vs 公會互助基金哪個求償有利?

視公會章程設計而定。公證人個人資力不足時,互助基金可能成為實際拿到賠償的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互助基金(§137 II)責任保險(§145)
法律性質得載明,公會可自由選擇設立公會應辦理,強制義務
主要功能公會內部互助,會員執業後盾確保民間公證人因執業所生損害賠償
對受害人保障間接、視章程設計而定直接、制度性確保賠付

互助基金(§137 II)

法律性質
得載明,公會可自由選擇設立
主要功能
公會內部互助,會員執業後盾
對受害人保障
間接、視章程設計而定

責任保險(§145)

法律性質
公會應辦理,強制義務
主要功能
確保民間公證人因執業所生損害賠償
對受害人保障
直接、制度性確保賠付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所屬區域。   三、組織。   四、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前項章程,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地區公證人公會有其本質上之特殊性,在內部規範上與一般之人民團體應有所不同,爰參照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律師法第十六條、會計師法第三十四條及日本公證人法施行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例,並斟酌公證人公會之性質略加變通,增設本條。明定地區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十款,列為第一項。   三、本法將民間之公證人定位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但無公務人員俸給法、退休法、撫卹法及保險法等有關人事法規之適用(第二十四條),其身分地位與一般公務員究有不同。為安定暨保障其生活,並縮短彼此間收入上之差距,宜由公證人公會充分發揮功能,建立由公會規劃並統籌運作之互助制度,以提高公證績效,故參考日本部分地區公證人公會實施互助制度之例,增列第二項,俾公證人公會得因上述章程之訂定,分別依實施需要或視民間公證制度推行之情形,逐一規劃具體可行之互助項目(例如退職金支給、喜慶及喪事慶弔金、寡婦扶助、健康保險,或收入差異之提繳資助……等),經由公會之彈性運作,達成謀求會員共同利益及安定其生活之目的。

  • 公證人名詞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地區公證人公會有其本質上之特殊性,在內部規範上與一般之人民團體應有所不同,爰參照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律師法第十六條、會計師法第三十四條及日本公證人法施行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例,並斟酌公證人公會之性質略加變通,增設本條。明定地區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十款,列為第一項。   三、本法將民間之公證人定位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但無公務人員俸給法、退休法、撫卹法及保險法等有關人事法規之適用(第二十四條),其身分地位與一般公務員究有不同。為安定暨保障其生活,並縮短彼此間收入上之差距,宜由公證人公會充分發揮功能,建立由公會規劃並統籌運作之互助制度,以提高公證績效,故參考日本部分地區公證人公會實施互助制度之例,增列第二項,俾公證人公會得因上述章程之訂定,分別依實施需要或視民間公證制度推行之情形,逐一規劃具體可行之互助項目(例如退職金支給、喜慶及喪事慶弔金、寡婦扶助、健康保險,或收入差異之提繳資助……等),經由公會之彈性運作,達成謀求會員共同利益及安定其生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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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37 條規定:「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所屬區域。 三、組織。 四、會員資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