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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所屬區域。 三、組織。 四、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2. 前項章程,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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