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所屬區域。 三、組織。 四、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 前項章程,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公證法 第13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