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37 條
- 1.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所屬區域。 三、組織。 四、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 2.前項章程,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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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37條規定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十款必載事項,並得選擇載明公證人互助基金的設置與運用。
Q · 公證人公會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依公證法第137條第一項,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必須載明十款事項:名稱會址、所屬區域、組織、會員資格之取得喪失、會員權利義務、理監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召集與決議方法、經費會計、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會務必要事項。第二項另授權公會「得」載明公證人互助基金的設置與運用,這項是選擇性的,並非每個公會都有。
白話解讀
本條第一項列出公會章程必須寫進去的十項標準內容,看起來就是套路條款。但真正的亮點在第二項:「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這六個字後面藏著一個保障機制。民間公證人沒有公務員的退休金和保險,但他們經手的可能是你家上千萬的不動產買賣、遺囑、或重大契約。如果公證人因失誤造成你的損失,理論上你可以民事求償,但實務上能不能拿到錢取決於對方資力。互助基金就是補這個洞的:由公會內部募集,作為會員執業責任的後盾。對使用公證服務的你來說,這是一個你大概沒聽過但確實存在的保障層。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137條規範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的法定內容。第一項列舉名稱會址、所屬區域、組織、會員資格與權利義務、理監事選任、會議程序、經費會計、章程修改程序等十款應載事項;第二項授權公會得選擇載明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與運用,作為民間公證人執業責任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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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證人公會的互助基金是什麼?▾
依公證法第137條第二項,公會章程得載明設置互助基金。因民間公證人沒有公務員的退休撫卹保障(公證法第24條),公會內部建立互助機制作為會員執業後盾。內行人提示:互助基金不是每個公會都有,發生糾紛前先確認所屬公會章程。
Q2「應載明」和「得載明」差在哪?▾
「應」是必須,「得」是可以但不強制。第一項十款是章程最低必載內容,少一款都過不了司法院核准;第二項互助基金是「得」載明,公會可選擇要不要設。內行人提示:越大的地區公會越可能設立互助基金。
Q3公證人公會章程一定要寫哪些事項?▾
依第137條第一項,名稱會址、組織、會員權利義務、理監事選任、會議程序、經費會計、章程修改程序等十款強制必載。
Q4公證人互助基金是什麼?▾
公會內部募集、作為民間公證人執業責任後盾的基金,依第137條第二項屬得載明的任意設置事項。
Q5公證法的應載明和得載明差在哪?▾
「應」是必須寫、缺漏無法核准;「得」是可選擇寫但不強制。十款是應載明,互助基金是得載明。
Q6地區公證人公會是什麼組織?▾
依公證法第133條,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轄區為單位組成的民間公證人法人團體,章程須報司法院核准。
Q7公證糾紛求償怎麼查互助基金?▾
向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調閱章程,確認有無依第137條第二項設立互助基金及其運用辦法。
Q8公會章程要怎麼修改?▾
依章程第九款規定的修改程序,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再依第136條報經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核准。
Q9委託公證人出事可以向誰求償?▾
公證人個人、公會責任保險(第145條),以及該公會若有設立的互助基金,三條路線可並行評估。
Q10怎麼確認公證人有沒有保障?▾
查所屬公會章程的互助基金條款,並確認第145條責任保險投保狀況。
Q11互助基金 vs 責任保險差在哪?▾
互助基金是第137條得載明的任意內部互助;責任保險是第145條公會應辦理的強制對外賠付保障。
Q12公證人個人賠償 vs 公會互助基金哪個求償有利?▾
視公會章程設計而定。公證人個人資力不足時,互助基金可能成為實際拿到賠償的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互助基金(§137 II) | 責任保險(§145) |
|---|---|---|
| 法律性質 | 得載明,公會可自由選擇設立 | 公會應辦理,強制義務 |
| 主要功能 | 公會內部互助,會員執業後盾 | 確保民間公證人因執業所生損害賠償 |
| 對受害人保障 | 間接、視章程設計而定 | 直接、制度性確保賠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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