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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准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2.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章程,報經司法院核准後,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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