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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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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准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2. 2.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章程,報經司法院核准後,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36條規定,公證人公會章程須報司法院核准、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司法院握有實質審查否決權。

Q · 公證人公會的章程要給誰核准?

司法院核准,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只是報備

依公證法第136條,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須先報經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核准後再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章程則直接報司法院核准、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關鍵在「核准」與「報備」是兩種不同層級的監督:司法院的核准是事前實質審查(可否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的報備僅事後存查。

白話解讀

一般民間社團的章程,向社會局報備就行。但公證人公會不行。本條規定公會章程必須先報「司法院」核准,再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注意這個順序:司法院的權限是「核准」(有審查否決權),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只是「備案」(單純存檔)。這背後的邏輯是:公證人是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他們的職業自治團體就不能像一般人民團體那樣由社會局管。司法院掌握公證業務的督導權,連公會的內部規範都要過司法院這關。如果你想了解公會章程合不合法,去看司法院的核准紀錄比去看社會局的備案資料更實在。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136條為公證人公會組織監督規範,確立公會章程的雙層審查機制:地區公會章程經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全國聯合會章程則報司法院核准後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此設計體現司法行政對公證自治團體的督導權,反映民間公證人作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的特殊定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公證人公會章程要送司法院?

因為公證人雖是民間執業者,但身分上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公證法第24條),職業活動受司法院督導,對應地其自治團體章程也由司法院審查。這與律師公會章程主管機關以社政機關為主不同,反映兩種職業在國家體系裡的不同定位。

Q2司法院如果不核准公會章程修正,公會能怎麼辦?

司法院的核准或不核准函可視為行政處分,公會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但實務上這種爭議極少,因公會章程修訂前通常會先與司法院溝通。實務上的協調溝通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關鍵,正式對抗反而傷感情。

Q3核准和報備差在哪?

核准是事前實質審查並同意,沒過章程就不生效;報備是事後通知存查,主管機關只能事後監督。本條把這兩個概念分配給司法院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是刻意的權限劃分。

Q4公證法第136條是什麼?

規範公證人公會章程的審查程序,確立司法院核准、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的雙層機制。

Q5什麼叫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非公務員但依法令執行公共職務者,民間公證人屬之,其自治團體因而受司法行政督導。

Q6公證人公會的主管機關是誰?

目的事業督導歸司法院,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社會局)僅為人民團體形式主管。

Q7公會章程變更要怎麼報准?

公會議決 → 地區公會報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全國聯合會直接報)→ 核准後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

Q8怎麼確認公會章程的最新有效版本?

查司法院核准函比看公會自行公告或社會局備案更實在。

Q9司法院不核准章程怎麼救濟?

核准與否屬行政處分,得提訴願及行政訴訟,但實務多以事前溝通解決。

Q10地區公會和全國聯合會的程序怎麼分?

地區公會須經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向地方社會行政機關報備;全國聯合會直接報司法院、向中央機關報備。

Q11公證人公會 vs 律師公會章程主管機關差在哪?

公證人公會章程由司法院核准,律師公會章程主管以社政機關為主,反映兩職業在國家體系的不同定位。

Q12核准 vs 備查(公證人規範)差在哪?

本條公會章程是『核准』,第142條全國聯合會的公證人規範是『備查』,前者實質審查、後者僅存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司法院(核准)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
監督性質事前實質審查,可否決事後形式存查
法律效果未核准章程不生效不影響章程生效
主管定位目的事業督導機關人民團體形式主管
查詢價值確認最新有效版本僅存查文件

司法院(核准)

監督性質
事前實質審查,可否決
法律效果
未核准章程不生效
主管定位
目的事業督導機關
查詢價值
確認最新有效版本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

監督性質
事後形式存查
法律效果
不影響章程生效
主管定位
人民團體形式主管
查詢價值
僅存查文件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章程,報經司法院核准後,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證人公會分為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關於其章程之訂立、變更及報請核准、備案之程序等事項,自宜分別明定,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施行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我國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例,增設本條,俾資遵循。又第一項有關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報准之程序,如在高等法院分院轄區內組成之公證人公會,於公會報經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分院後,自仍應循一般行政系統,送由所屬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核准,不得由高等法院分院逕送司法院,乃屬當然。

  • 公證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公證人公會分為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關於其章程之訂立、變更及報請核准、備案之程序等事項,自宜分別明定,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施行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我國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例,增設本條,俾資遵循。又第一項有關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報准之程序,如在高等法院分院轄區內組成之公證人公會,於公會報經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分院後,自仍應循一般行政系統,送由所屬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核准,不得由高等法院分院逕送司法院,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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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36 條規定:「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