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由各地區公證人公會選派之代表,舉行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代表之人數,依各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人數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35 條規定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以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代表人數依各地區公會會員人數比例分配,於章程中定之。
Q ·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的代表大會是怎麼運作的?
由各地區公會按會員人數比例派代表開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依公證法第 135 條,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的最高意思機關不是個別公證人組成的會員大會,而是由各地區公證人公會選派代表組成的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依各地區公會的會員人數比例,於聯合會章程中訂定。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全部職權,包括訂立全國性的民間公證人規範(第 142 條)與收費基準。換言之,公證人密度高的地區公會,在全國規範形成上具有較大的決策權重。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的成員不是個別公證人,而是各地區公會。所以聯合會的「會員大會」是用代表大會的方式開的,每個地區公會按會員人數比例派代表。這個設計表面是技術安排,實際上隱含一個權力分配:台北、新北、桃園這些公證人密度高的地區公會,在聯合會的決策權就大。全國性的執業規範、收費標準、紀律規則,由代表大會通過。如果你是在偏遠地區辦公證,制定你那位公證人收費和規範的,可能是六都地區公會的代表。
公證法第 135 條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的組織與議事規範。聯合會的會員為各地區公證人公會而非個別公證人,故其最高意思機關採代表大會制,由各地區公會依會員人數比例選派代表,行使等同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通過全國性執業規範與收費基準。
地區公會的會員是個別公證人,全國聯合會的會員是各地區公會。所以全國聯合會用代表大會制,由地區公會派代表參與,代表人數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全國聯合會的政策方向,往往會受到會員人數最多的台北地區公會影響。
由各地區公會的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依各地區公會會員人數比例,於聯合會章程中規定。所以一個小地區公會可能只有一兩名代表,大地區公會可能有十多名代表。內行人提示:想了解某項全國規範如何形成,看代表名單通常比看會議紀錄更能掌握實質。
規定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採代表大會制,由各地區公會依會員人數比例選派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上層團體的會員是下層團體而非個人,故由下層團體派代表組成最高意思機關,取代會員親自出席的會員大會。
各地區公會的代表席次依其會員人數比例計算,會員多的公會代表多、決策權重大。
行使會員大會全部職權,最重要的是訂立全國民間公證人規範(第 142 條)與收費基準。
由各地區公會的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依該公會會員人數比例於聯合會章程中訂定。
先在所屬地區公會被選為代表,才能進入聯合會代表大會發言與表決,無法越過公會直接行使。
規定在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章程中,章程依第 136 條報經司法院核准後生效。
看聯合會代表大會的議程與決議,通常比司法院公告更早能掌握動向。
會員大會是公證人親自一人一票;代表大會是公會派代表,席次依會員比例,表決權重不同。
比例制反映真實規模、避免小公會以多取勝;一公會一票保障小地區,但本條選擇了比例制。
| 比較面向 | 地區公會(會員大會) | 全國聯合會(代表大會) |
|---|---|---|
| 會員身分 | 個別公證人 | 各地區公證人公會 |
| 議事方式 | 會員親自出席表決 | 公會選派代表出席表決 |
| 表決權重 | 一會員一票 | 代表人數依各公會會員人數比例分配 |
| 主要職權 | 選舉理監事、地區事務 | 訂全國公證人規範、收費基準(第 14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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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由各地區公證人公會選派之代表,舉行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代表之人數,依各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人數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係以各地區公證人公會為組成會員(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四項),其會員大會,必須以會員代表之方式行之。為期明確,並求立法之周延,爰參考人民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工業團體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之例,兼顧公證人公會本質上之特殊性,增設本條,明定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代表大會之組織依據,及該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會員代表人數依各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人數比例產生之標準,俾資遵循。
一、本條新增。 二、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係以各地區公證人公會為組成會員(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四項),其會員大會,必須以會員代表之方式行之。為期明確,並求立法之周延,爰參考人民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工業團體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之例,兼顧公證人公會本質上之特殊性,增設本條,明定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代表大會之組織依據,及該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會員代表人數依各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人數比例產生之標準,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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