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34 條規定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不得超會員半數,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Q · 公證人公會的理事監事怎麼選?理事長能連任幾次?
會員大會選舉,任期 3 年,理事長連任 1 次封頂
依公證法第 134 條,公證人公會理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地區公會理事 3-11 人、監事 1-3 人;全國聯合會理事 5-17 人、監事 1-5 人。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監事不得超過理事三分之一。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這是法律明文寫進的反集中設計。
公會理監事這種事聽起來離你很遠,直到你發現一個事實:公證人不是純粹的民間執業者,他們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所以決定誰當公會理事的這條法律,間接決定了公證人的紀律規範誰來訂、違規時誰來啟動調查。你下次找公證人辦遺囑或契約,如果出了狀況,第一個介入的不是法院,而是這群人選出來的紀律機構。本條設計裡藏了兩個反集中設計:理事人數不能超過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防止少數派把持公會),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避免「永遠的會長」文化)。這在台灣的職業團體裡算嚴格的。
公證法第 134 條為公證人公會理事監事組織的法源規範,建立地區公會與全國聯合會兩級理監事的名額上限、人數比例、候補席次、常務制度、理事長產生方式及任期連任限制,是台灣公證人自治治理結構的骨架條文。
如果你曾委託公證人辦事且對其執業有不滿,公會的監事就是受理申訴的第一線。他們可以啟動內部調查並向司法院提報。內行人提示:申訴時直接寫給公會監事比寫給司法院更有效率,因為司法院通常也會把案件轉回公會調查。
這是民國 88 年立法時刻意設計的,避免職業團體被「永遠的會長」把持導致改革停滯。對照律師法和會計師法,公證法在這點上其實偏嚴。內行人提示:公證人總人數不多、圈子小,任期限制是維持公會新陳代謝的關鍵設計。
地區公會理事 3-11 人、監事 1-3 人;全國聯合會理事 5-17 人、監事 1-5 人。理事不超會員 1/2、監事不超理事 1/3。
依公證法第 134 條第六項,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是法律明文寫進的反集中規範。任期 3 年。
備位人選,當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 1/3。
理監事 3 人以上時從中互選的執行核心,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 1/3。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 3 年。理事監事 3 人以上時可互選常務理監事,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互選;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
先找公會監事最有效率。直接撰寫申訴書寄送地區公證人公會監事,附上失職證據,調查週期通常 30-60 日。司法院通常會把案件轉回公會。
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不設常務理事的公會,就理事中互選。任期 3 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民間公證人都是公會會員(執行律師業務者除外),符合資格即可參選。換屆 3 年一次,可提前布局結盟。
公證法 134 條明文寫理事長連任 1 次;律師公會理事長連任限制多由章程定,無法律明文。公證法在此偏嚴。
人民團體法是普通法、公證法是特別法。公證法限制理事不超會員 1/2、理事長連任 1 次都比人民團體法嚴格。
| title |
|---|
| 三大職業團體理事長連任限制對照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證人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地區公證人公會,理事三人至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三人。 二、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理事五人至十七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前項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公證人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 第一項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證人公會為職業團體之一種,應置理事與監事以推動會務,爰參考律師法第十三條、會計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條之例。增設本條,就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任期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方式等事項,分列五項加以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公證人公會為職業團體之一種,應置理事與監事以推動會務,爰參考律師法第十三條、會計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條之例。增設本條,就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任期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方式等事項,分列五項加以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