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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秘台廳民三字第 30366 號
要旨
地區公證人公會置監事 1 人時,是否即因候補監事名額之限制而不得置候補監事,容有疑義,然為避免因監事出缺又未設候補監事,致無人行使監事職權,造成公會業務運作困難,自宜許地區公證人公會於上開情形得設候補監事以為因應
全文內容
按地區公證人公會置監事 1 至 3 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公證人公會得置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公證法第 134 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地區公證人公會依公證法第13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置監事 1 人時,是否即因同條第 3 項後段名額之限制而不得置候補監事,容有疑義,然為避免因監事出缺又未設候補監事,致無人行使監事職權,造成公會業務運作困難,自宜許地區公證人公會於上開情形得設候補監事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