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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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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公會分為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
  2. 2.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錄之民間之公證人總數滿九人者,應於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組織地區公證人公會,並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之地區公證人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3. 3.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由各地區公證人公會三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之。
  4. 4.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加入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5. 5.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33條建立公證人公會兩級制:地區公證人公會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轄區為組織區域,民間公證人滿九人應組地區公會,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統合各地區公會。

Q · 想投訴公證人,要找哪個公會?

找該公證人登錄之高院轄區地區公會,非縣市公會

依公證法第133條,公證人公會採兩級制:個案監督與投訴歸「地區公證人公會」,其組織區域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管轄區,不是行政縣市。要先查出該公證人登錄於哪個地方法院、再對應到上級高院轄區的地區公會;若該轄區民間公證人未滿九人併入鄰近高院轄區公會。跨區或制度層級事務才找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

白話解讀

全台灣的公證人公會不是按縣市劃分。地區公會是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轄區」組織的。台灣本島有台灣高等法院和幾個分院(例如台中、台南、高雄、花蓮),每個轄區的民間公證人滿9人就應該組地區公會;不滿9人就要併入鄰近高院轄區的公會,或共同組織。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則設在中央政府所在地,由各地區公會發起組成,所有地區公會都必須加入聯合會。同一組織區域內只能有一個同級公會(不能搞兩個對立的地區公會)。這個兩級結構不只是組織學上的設計,它直接影響你怎麼找對門投訴:你要投訴的公證人是哪個高院轄區登錄的,就找那個地區公會;地區公會搞不定再上聯合會。找錯了門,公文還是會被轉,但時間會拖。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133條為公證人公會的組織層級規範,確立兩級制架構: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為組織單位的地區公證人公會,與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由各地區公會組成的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並設民間公證人滿九人的設立門檻及同級公會單一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附近沒看到公會怎麼辦?

公證人公會不是按縣市設立。先查當地民事公證業務歸哪個地方法院,再往上追到所屬高等法院或分院,那個高院轄區就是要找的地區公會所在;若當地公證人不滿九人,會併入鄰近高院轄區公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證人查詢系統可直接查出公證人登錄的法院。

Q2地區公會跟全國聯合會有什麼差別?我該找誰?

地區公會處理個案監督、會員研習、收費爭議、初步懲戒;全國聯合會處理跨區事務、對外代表與參與修法。原則上個案爭議找地區公會,制度層級議題或不服地區公會處理結果才上聯合會;地區公會拖延時,副本給聯合會與司法院民事廳能有效加速。

Q3公證人公會分哪幾種?

兩級制:地區公證人公會(依高院轄區)與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設中央政府所在地),職能不同。

Q4地區公會和全國聯合會差在哪?

地區公會管個案監督與初步懲戒,全國聯合會管跨區事務、對外代表與參與修法。

Q5什麼是公會的組織區域?

公會的地理管轄單位,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轄區劃定,而非行政縣市。

Q6同級公會單一原則是什麼?

同一組織區域內同一層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避免分裂與對立。

Q7投訴公證人要怎麼找對公會?

查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取得登錄法院 → 對應上級高院轄區 → 向該地區公會提出。

Q8怎麼判斷某轄區能不能組地區公會?

看該高院或分院轄區登錄之民間公證人是否滿九人;滿九人應組,未滿併入鄰近。

Q9全國聯合會要怎麼成立?

由三個以上地區公會發起、全體過半數同意,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之。

Q10地區公會不處理投訴怎麼辦?

副本送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及司法院民事廳,以程序壓力加速處理。

Q11公證人公會 vs 律師公會 組織方式差在哪?

兩者都採地區+全國兩級,但公證人地區公會依高院轄區、律師地區公會原則依地方法院轄區,劃分基準不同。

Q12地區公會 vs 全國聯合會 投訴該找誰?

個案投訴找地區公會;制度層級議題或不服地區公會處理結果才上全國聯合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gional_associationnational_federation
組織區域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中央政府所在地,全國一個
設立門檻轄區民間公證人滿九人,未滿則併入鄰近三個以上地區公會發起+過半數同意
主要職能個案監督、會員研習、收費爭議、初步懲戒跨區事務、對外代表、參與修法、聯合研究
投訴管道角色個案投訴第一線受理制度層級或不服地區公會處理結果之上呈

regional_association

組織區域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
設立門檻
轄區民間公證人滿九人,未滿則併入鄰近
主要職能
個案監督、會員研習、收費爭議、初步懲戒
投訴管道角色
個案投訴第一線受理

national_federation

組織區域
中央政府所在地,全國一個
設立門檻
三個以上地區公會發起+過半數同意
主要職能
跨區事務、對外代表、參與修法、聯合研究
投訴管道角色
制度層級或不服地區公會處理結果之上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証人法における公証人会・日本公証人連合会(法務局・地方法務局の管轄区域ごとに組織)
韓國공증인법상 공증인 단체(대한공증인협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中国公证协会(全国及地方公证协会)
德國Bundesnotarordnung (BNotO) §§ 65 ff. — Notarkammer je OLG-Bezirk, Bundesnotarkammer auf Bundesebene
法國Chambres des notaires (départementale/régionale) et Conseil supérieur du notariat (décret du 19 décembre 194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公證人公會分為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錄之民間之公證人總數滿九人者,應於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組織地區公證人公會,並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之地區公證人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由各地區公證人公會三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之。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加入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民間之公證人行政管理及組織運作上之需要,爰參考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日本公證人法施行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我國會計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法第二十九條、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在中央與地方分設公會之例,增訂本條第一項,明定公證人公會之組織層級為兩級。   三、為使地區及全國公證人公會切實發揮其功能,並兼顧所屬地方法院公證人之實際員額及公會運作上之便利,爰擷取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六十五條以邦高等法院轄區之公證人為組成單位之例,並參考我國建築師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會計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及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二、三項等規定,增列第二、三項,分就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明定其不同之組織準則,俾資遵循。。   四、本條第三項所謂「全體過半數之同意」係指全國地區公證人公會總數之過半數而言,以期聯合會更具代表性。   五、本條第四項係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及會計師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例而增設,俾能發揮職業團體應有之功能。   六、地區公證人公會之設立,在同一組織區城內以一個為宜,為期明確,爰參考醫師法第三十二條及律師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例,增列第五項,明定斯旨,以杜爭議。

  • 公證人名詞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民間之公證人行政管理及組織運作上之需要,爰參考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日本公證人法施行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我國會計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法第二十九條、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在中央與地方分設公會之例,增訂本條第一項,明定公證人公會之組織層級為兩級。   三、為使地區及全國公證人公會切實發揮其功能,並兼顧所屬地方法院公證人之實際員額及公會運作上之便利,爰擷取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六十五條以邦高等法院轄區之公證人為組成單位之例,並參考我國建築師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會計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及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二、三項等規定,增列第二、三項,分就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明定其不同之組織準則,俾資遵循。。   四、本條第三項所謂「全體過半數之同意」係指全國地區公證人公會總數之過半數而言,以期聯合會更具代表性。   五、本條第四項係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及會計師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例而增設,俾能發揮職業團體應有之功能。   六、地區公證人公會之設立,在同一組織區城內以一個為宜,為期明確,爰參考醫師法第三十二條及律師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例,增列第五項,明定斯旨,以杜爭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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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33 條規定:「公證人公會分為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錄之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