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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
  2. 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應加入公證人公會,公證人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3. 法院之公證人及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之公證人,得加入其所屬法院所在地之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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