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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證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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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提出異議
  2. 2.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五日內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6 條建立公證異議制度:公證人三日內處置、法院五日內裁定,總時程 8 天的閃電救濟通道。

Q · 公證人拒絕辦理或亂收費,能告嗎?

能。提異議,8 天內就有結果

依公證法第 16 條,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提出異議。公證人收到異議後三日內須處置;認異議無理由時須附意見書送地方法院,法院五日內裁定。整套程序 8 天內走完,是專為公證爭議設計的閃電救濟通道。

白話解讀

公證人手上的印章比你以為的還重。蓋下去那一刻,這份文件就具備公文書效力,重要的還能直接拿去強制執行而不用再打官司。但反過來說,如果公證人亂蓋、漏蓋、收費不對,或是不該拒絕卻拒絕你,你怎麼辦?多數人遇到這種情況就是默默接受、重新預約、再付一次錢。其實法律給了你一條極快的反擊管道:你可以提異議。公證人三天內必須處置,不接受的話案子直接送地方法院,五天內裁定。整套流程八天內走完。比起訴願(三個月)、行政訴訟(一年起跳),這是一條被刻意設計成「即時止血」的特殊救濟程序。前提是你知道它存在。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6 條規範公證程序的特殊救濟制度,賦予請求人及利害關係人異議權,並建立公證人三日處置、法院五日裁定的雙層短時效機制,是公證效率與當事人救濟權平衡的核心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收費比公定費率高,能要回來嗎?

可以。公證費用是法定的(公證法第七章規費),公證人不能任意加價。發現多收,先向公證人提異議要求退還。對方不退就書面異議走第 16 條程序,地方法院 5 天內就裁定。付款前一定要拿到費用明細表,這份明細是日後爭議的關鍵證據;如果公證人連明細都不肯給,這個拒絕本身就已經違反規定。

Q2公證人拒絕辦理我的案件,我能逼他做嗎?

不能直接逼,但可以透過第 16 條程序確認他「拒絕無理由」。提異議後法院如認定拒絕無理由,會裁定命公證人為適當處置(公證法第 17 條),這時公證人實質上必須辦理。依公證法第 15 條,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拒絕時請求人有權要求出具書面理由書;如果他連書面理由都不肯給,你的異議幾乎篤定贏。

Q3提異議要錢嗎?要請律師嗎?

提異議本身不需要繳規費,也不強制請律師。流程簡單到一個人就能完成:寫一份書面說明爭議點,交給公證人就算啟動。即使案子上了法院,仍然不需要律師,因為這屬於非訟事件,比訴訟簡化很多。你可以直接拿這條法條原文影印給公證人看,很多時候公證人看到請求人懂法,態度就會立刻調整。

Q4公證法第 16 條是什麼?

公證法第 16 條建立公證異議制度,賦予請求人和利害關係人對公證人違法或不當處置的特殊救濟權,公證人 3 天處置、法院 5 天裁定。

Q5什麼是公證異議?

對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的違法或不當處置,依公證法第 16 條提出書面異議的救濟程序,是公證程序的特殊救濟管道。

Q6誰是公證的利害關係人?

對公證事項具有法律上利益的第三人,典型如繼承人、受益人、債權人、共同當事人,都可依本條提出異議。

Q7什麼叫「違法或不當」?

違法指違反法令明文規定;不當指雖未違法但有失公允、不符比例原則的處置。88 年修法將兩者並列,擴大救濟範圍。

Q8公證異議怎麼提?

書面說明爭議點 → 交付公證人並要求簽收 → 公證人 3 日內處置 → 不接受則送地方法院 5 日內裁定,全程 8 天。

Q9公證異議要多少錢?

提異議本身免規費、不強制律師。即使案子上法院仍屬非訟事件,相較訴訟程序大幅簡化,個人可自行完成。

Q10怎麼證明公證人違法?

保留收費明細、書面拒絕理由、對話紀錄、現場錄音(事前告知)等,書面異議應由公證人簽收作為關鍵證據。

Q11公證人不理異議怎麼辦?

公證人 3 日內未處置即屬違法,可直接向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函詢或反映,沉默本身就是異議成立的有力證據。

Q12公證異議 vs 訴願哪個快?

公證異議 8 天完成,訴願 3 個月起跳。公證異議是特殊救濟,僅限公證人處置;訴願是一般行政處分救濟,範圍廣但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durationcostscope
公證異議(本條)8 天(3 天 + 5 天)免規費、免律師公證人違法或不當
訴願3 個月起免規費、建議律師行政處分一般救濟
行政訴訟1 年起裁判費 + 律師費行政處分終局救濟
民事訴訟1-3 年裁判費 1.1% + 律師費公證書效力爭議事後翻案

duration

公證異議(本條)
8 天(3 天 + 5 天)
訴願
3 個月起
行政訴訟
1 年起
民事訴訟
1-3 年

cost

公證異議(本條)
免規費、免律師
訴願
免規費、建議律師
行政訴訟
裁判費 + 律師費
民事訴訟
裁判費 1.1% + 律師費

scope

公證異議(本條)
公證人違法或不當
訴願
行政處分一般救濟
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終局救濟
民事訴訟
公證書效力爭議事後翻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証人法(明治 41 年法律第 53 号)第 7 条(公証人の処分に対する異議申立)
韓國공증인법 제43조 (공증인의 처분에 대한 이의신청)
中國公证法第 39-43 條(公證複查與投訴程序)
德國BeurkG § 15(拒絕公證的法院救濟)+ BNotO § 15(公證人職務監督)
法國Décret n° 71-941 du 26 nov 1971 + 巴黎公證人公會章程(chambre des notaires 紀律監督)
美國無直接對應(美國 Notary Public 制度權限有限,爭議多走一般民事訴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20313 制定)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原本,與其附屬文件或已認證之私證書繕本,及依法令應編製之簿冊,保存於公證處,不得攜出。但經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調閱,或因避免事變攜出者,不在此限。

(0630115 全文修正)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原本,與其附屬文件或已認證之私證書繕本,及依法令應編製之簿冊,保存於公證處,不得攜出。但經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調閱,或因避免事變攜出者,不在此限。

(0880402 全文修正)

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提出異議。   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五日內裁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違法」與「不當」乃屬不同之法律概念,「不當」一語似不能包括「違法」在內,為杜爭議,爰參考訴願法第一條之例,於本條原第一項第二句「不當」之前,增列「違法或」三字,以求明確。   三、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應各有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求本法有關條文用語一致,爰將原第二項末二句修正為「於三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五日內裁定之」等語,俾資配合。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異議名詞
(0320313 制定)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原本,與其附屬文件或已認證之私證書繕本,及依法令應編製之簿冊,保存於公證處,不得攜出。但經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調閱,或因避免事變攜出者,不在此限。

(0630115 全文修正)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原本,與其附屬文件或已認證之私證書繕本,及依法令應編製之簿冊,保存於公證處,不得攜出。但經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調閱,或因避免事變攜出者,不在此限。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違法」與「不當」乃屬不同之法律概念,「不當」一語似不能包括「違法」在內,為杜爭議,爰參考訴願法第一條之例,於本條原第一項第二句「不當」之前,增列「違法或」三字,以求明確。   三、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應各有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求本法有關條文用語一致,爰將原第二項末二句修正為「於三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五日內裁定之」等語,俾資配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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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6 條規定:「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提出異議。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