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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令參字第 63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調閱公證遺囑原本

全文內容

查公證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指「公證遺囑不適用之」之規定,係以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為限,至其他機關調閱公證書原本與其附屬文件,係適用同法第十六條但書之規定,既不在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不適用」之例,顯為法所不禁。基上理由,如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而調閱公證遺囑原本,揆之公證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原無不可,惟查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各部隊、各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則持監察證或調查證為監察法規定行使調查權應有之程式,本案僅由調查專員來函向法院調閱,手續上未免欠缺,可令飭新竹地方法院復請依照上開監察法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令參字第 63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調閱公證遺囑原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