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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秘台廳民三字第 241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至於其拒絕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公證法第 15 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民間之公證人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者,應付懲戒,並為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是民間之公證人應具正當理由,始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否則即構成應付懲戒事由。至於其拒絕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秘台廳民三字第 241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0 日發布,要旨: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至於其拒絕理由是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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