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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245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公證法第 71 條有關請求之內容有不明瞭、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應向請求人發問或曉諭之規定,並不適宜援引為要求結婚當事人接受面談之法源依據

全文內容

一、依公證法第 4 條規定:公證或認證之請求,得由代理人為之。但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理人為之者,不在此限。結婚書面之公、認證事件,因事件之性質不宜由代理人代為請求,而必須由請求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另公證法第 71 條係規範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本諸非訟事件形式審查之精神,如認請求之內容有不明瞭、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應向請求人發問或曉諭,使其敘明、補充或修正之。前揭規定並不適宜援引為要求結婚當事人接受面談之法源依據。

二、至 貴部領務人員於面談時認定有假結婚之疑慮,可否依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7 條拒絕驗證部分,宜由 貴部視具體個案情狀,本於職權適用上開辦法及公證法第 15 條、第 70 條、公證法施行細則施第 51 條等相關規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245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公證法第 71 條有關請求之內容有不明瞭、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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