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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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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辦理之公證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領務人員應拒絕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請求人補正: 一、屬駐在地之公證事務。 二、作成之公證文書係持往中華民國境外使用。 三、提出之文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上之簽字及鈐印係屬複製且未附原本或正本。 四、請求之內容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為無效之法律行為。 五、違反條約、國際慣例或駐在地法令。 六、請求目的或文書內容顯然不法、不當或不符中華民國利益。 七、公證遺囑事件,遺囑人因病、老或其他原因不能清楚表達意見,僅憑他人提示答以是或否,或用點頭搖頭、手勢等肢體語言表示,致難確定其真意。 八、提出之文書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作成,且未經外交部依一定程序證明。 九、請求人或代理人未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十、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理人為之。
  2. 2.前項第八款情形,領務人員查證無困難,且請求人願自行負擔有關查證費用時,仍得受理之。
  3. 3.領務人員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付與理由書。
  4. 4.第一項第一款之事務,請求人如因急難事故,得以書面要求協助轉送該管駐外館處辦理,領務人員得審酌文件性質決定是否轉送;轉送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7條,領務人員在辦理公證事務時應根據以下情形之一拒絕申請,但申請人如能補正者,應先指定期限要求其補正: 1. 非屬駐在地之公證事務。 2. 作成之公證文書係持往中華民國境外使用。 3. 提出之文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上的簽字和鈐印是複製本,且未附上原本或正本。 4. 請求的內容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5. 違反條約、國際慣例或駐在地法令。 6. 請求的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法、不當或與中華民國的利益不符。 7. 公證遺囑事件中,遺囑人因病、老邁或其他原因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僅依賴他人提示答覆是或否,或以點頭、搖頭、手勢等肢體語言表示,致使難以確定其真實意圖。 8. 提出的文書是在中華民國境內製作的,且未經外交部依一定程序證明。 9. 請求人或代理人未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10. 根據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理人執行。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第八款情形下,領務人員查證無困難且請求人願意自行負擔相關查證費用,仍然可以受理該事務。在拒絕請求時,領務人員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但如果請求人要求解釋其理由,領務人員應提供理由書。 此外,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因急難事故,請求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協助轉送至相關駐外館處辦理,領務人員可以審酌文件性質來決定是否轉送;轉送所需費用由請求人承擔。

相關函釋 2

  • 公證名詞
  • 名詞
  • 原本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慣例名詞
  • 公證遺囑名詞
  • 遺囑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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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7 條規定:「請求辦理之公證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領務人員應拒絕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請求人補正: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