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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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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以書面提出異議
  2. 2.領務人員認異議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報請駐外館處館長核定;館長應於五日內核定或轉報外交部核定,並副知異議人
  3. 3.駐外館處館長或外交部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書面命領務人員另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由領務人員附具意見書,陳請外交部轉送外交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8條的規定,主要涉及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對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的異議提出和處理的程序。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當領務人員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在三日內進行適當的處置。如果領務人員認為異議無理由,則需要附上意見書,並在三日內報請駐外館處館長核定。館長應在五日內進行核定或轉報外交部核定,並向異議人副知。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駐外館處館長或外交部認為異議有理由,應以書面形式命領務人員進行適當的處置。如果認為異議無理由,則由領務人員附上意見書,提交外交部轉送外交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進行裁定。 (參考資料:外交部公證人員手冊)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認領名詞
  • 公證名詞
  • 異議名詞
  • 核定名詞
  • 異議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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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8 條規定:「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以書面提出異議。領務人員認異議有理由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