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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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8條的規定,主要涉及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對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的異議提出和處理的程序。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當領務人員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在三日內進行適當的處置。如果領務人員認為異議無理由,則需要附上意見書,並在三日內報請駐外館處館長核定。館長應在五日內進行核定或轉報外交部核定,並向異議人副知。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駐外館處館長或外交部認為異議有理由,應以書面形式命領務人員進行適當的處置。如果認為異議無理由,則由領務人員附上意見書,提交外交部轉送外交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進行裁定。 (參考資料:外交部公證人員手冊)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認領名詞
- 公證名詞
- 異議名詞
- 核定名詞
- 異議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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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