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上訴之撤回)
-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59條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撤回上訴,被上訴人已提附帶上訴者須得其同意,撤回後喪失上訴權。
Q · 上訴後想反悔,可以撤回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59條,上訴人在二審終局判決宣示前都可以撤回上訴;但若被上訴人已提起附帶上訴(第460條),撤回須得對方同意。撤回後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確定,且撤回程序準用第262條第2至4項。
白話解讀
你一審敗訴提了上訴,二審開打後才發現情勢不對:對方的律師比你想像的強,法官的提問方向讓你心涼。你開始想「早知道就不上訴,讓一審確定多好」。這條法律給你一條退路,在終局判決做出之前,你可以撤回上訴,讓一審判決確定。但這扇門只能單向通過,走了就永遠不能回頭。撤回之後你喪失上訴權,再也不能就同一個判決上訴。而且它藏著兩個殺機:第一,如果被上訴人已經提了附帶上訴,你的撤回必須得到對方同意;第二,如果這是共同訴訟必須合一確定的案子(例如數人共有不動產分割這種「全體一命」的案件),一個人想撤,法院必須通知其他視為已上訴的人表態。這條看起來簡單的退路規定,實際上是上訴策略裡最複雜的戰術節點之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規範第二審上訴的撤回,賦予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前撤回上訴的處分權,但設有三道限制:被上訴人已提附帶上訴須得其同意、必要共同訴訟須通知其他視為已上訴之人於十日內表態、撤回後即喪失上訴權使原判決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上訴後想反悔撤回,撤了是不是永遠回不去了?▾
是的。本條第三項明白寫「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一審判決隨即確定。撤回前一定要確認一審判決你真的能接受。二審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結束到終局判決宣示之間通常有幾週空檔,是你做最終評估的最後窗口。
Q2對方提了附帶上訴之後,我還能單方面撤回嗎?▾
不行。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被上訴人已提附帶上訴者,上訴人撤回必須得到對方同意。被上訴人律師在二審準備程序主動提附帶上訴,有時不是真想多爭,而是戰術性鎖住對方的撤退路線。
Q3共同訴訟中一個人想撤回,其他人不表態怎麼辦?▾
本條第二項專為這種情況設計。必須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中,一人撤回上訴,法院會通知其他視為已提起上訴的共同訴訟人,給他們十日表態,逾期不表示視為一起撤回。收到通知千萬不能丟著不管,沉默等於同意撤回。
Q4民事訴訟法459條是什麼?▾
規範第二審上訴的撤回,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可撤回上訴,撤回後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確定。
Q5撤回上訴跟捨棄上訴權差在哪?▾
捨棄(439)是宣判後一開始就放棄上訴;撤回(459)是已上訴後再收回,兩者都使判決確定,但時點不同。
Q6什麼叫附帶上訴?▾
被上訴人在他造上訴程序中附帶聲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後即鎖住對方的單方撤回權。
Q7撤回上訴跟撤回起訴差在哪?▾
撤回起訴讓訴訟自始消滅可再起訴;撤回上訴僅使一審判決確定且喪失上訴權,不能再上訴。
Q8民事訴訟法459條怎麼撤回上訴?▾
確認終局判決未宣示 → 查明有無附帶上訴 → 以書狀或言詞向二審法院撤回(準用262條)。
Q9撤回上訴要付多少費用?▾
準用訴之撤回規定,訴訟費用原則由撤回人負擔,依請求金額計算的裁判費可能無法退還。
Q10怎麼證明撤回有經對方同意?▾
取得被上訴人書面同意書並附卷,或於言詞辯論筆錄記明對方同意。
Q11撤回上訴後一審判決何時確定?▾
撤回生效時上訴審程序終結,一審判決即告確定,可據以聲請執行。
Q12撤回上訴 vs 捨棄上訴權 哪個對我有利?▾
看時點:判決剛宣示就不想上訴用捨棄;已上訴打到一半想停才用撤回,但撤回可能多花裁判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