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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上訴之撤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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