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上訴之撤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上訴之撤回:終判前
yang76830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56搭配使用
oscarc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459第二項適用前提 提起上訴之人為撤回上訴之人 若係「是為上訴之人」撤回,回歸56第一項第一款
auinst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撤回訴訟是否須經對造同意 訴之撤回 V.S 上訴撤回 訴之撤回 §262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上訴撤回 §459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