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上訴之撤回)
-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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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59條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撤回上訴,被上訴人已提附帶上訴者須得其同意,撤回後喪失上訴權。
Q · 上訴後想反悔,可以撤回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59條,上訴人在二審終局判決宣示前都可以撤回上訴;但若被上訴人已提起附帶上訴(第460條),撤回須得對方同意。撤回後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確定,且撤回程序準用第262條第2至4項。
白話解讀
你一審敗訴提了上訴,二審開打後才發現情勢不對:對方的律師比你想像的強,法官的提問方向讓你心涼。你開始想「早知道就不上訴,讓一審確定多好」。這條法律給你一條退路,在終局判決做出之前,你可以撤回上訴,讓一審判決確定。但這扇門只能單向通過,走了就永遠不能回頭。撤回之後你喪失上訴權,再也不能就同一個判決上訴。而且它藏著兩個殺機:第一,如果被上訴人已經提了附帶上訴,你的撤回必須得到對方同意;第二,如果這是共同訴訟必須合一確定的案子(例如數人共有不動產分割這種「全體一命」的案件),一個人想撤,法院必須通知其他視為已上訴的人表態。這條看起來簡單的退路規定,實際上是上訴策略裡最複雜的戰術節點之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規範第二審上訴的撤回,賦予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前撤回上訴的處分權,但設有三道限制:被上訴人已提附帶上訴須得其同意、必要共同訴訟須通知其他視為已上訴之人於十日內表態、撤回後即喪失上訴權使原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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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59條是什麼?▾
規範第二審上訴的撤回,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可撤回上訴,撤回後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確定。
Q2撤回上訴後還能再上訴嗎?▾
不能。本條第三項明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即使上訴期間還沒過也不能再上訴。
Q3對方提附帶上訴後我還能單方面撤回嗎?▾
不行。第一項但書規定被上訴人已提附帶上訴者,撤回上訴須得其同意。
Q4撤回上訴的時間到什麼時候?▾
到二審終局判決宣示前都可以,判決一旦宣示撤回權即消滅。
Q5共同訴訟中一人撤回上訴會影響其他人嗎?▾
必須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法院會通知其他視為已上訴之人於十日內表態,逾期視為亦撤回。
Q6撤回上訴要用什麼方式?▾
準用第262條,可以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向法院為之。
Q7撤回上訴要付訴訟費用嗎?▾
撤回準用訴之撤回相關規定,訴訟費用原則由撤回的一方負擔,不是免費退場。
Q8撤回上訴跟捨棄上訴權差在哪?▾
捨棄上訴權(第439條)是判決後一開始就放棄上訴;撤回上訴是已上訴後再收回,兩者都導致判決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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