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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0附帶上訴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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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上訴人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2.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3. 3.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縱其上訴期間已滿、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亦同;惟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Q · 對方上訴了,我自己的上訴期已經過,還能不能反擊?

能,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提附帶上訴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能提起附帶上訴,爭回一審判決中對自己不利的部分。即使自己的上訴期間已過、曾經明確捨棄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都不影響此項權利。唯一的例外是案件曾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此時這扇門即關閉。附帶上訴並準用第261條訴之變更追加規定。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有一個隱藏的時間漏洞。一審判決下來,你贏了七成,輸了三成。你算過打二審的成本、時間、風險,決定認栽那三成。上訴期 20 天過去,你以為這件事就此定案。結果第 25 天,你收到對方的上訴狀。就在你以為只能被動防守的那一刻,這條為你打開一扇門:你可以「附帶上訴」,連那已經放棄的三成也重新爭回來。更扯的是,就算你曾經明確放棄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都不影響你現在搭便車反擊。只有一個例外:如果案子已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這扇門就關上了。這不只是程序規則,這是訴訟戰略的核心按鈕:對方上訴的那一刻,你從「認栽的一方」瞬間變成「可以反攻的一方」。

法律定性

附帶上訴指在第二審程序中,未提起獨立上訴的被上訴人,趁對造上訴開啟二審程序之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不服一審判決中對己不利部分,請求廢棄或變更的救濟方法。其不受被上訴人本身上訴期間之限制,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重要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上訴了,我上訴期已經過,還能不能爭回一審沒贏到的部分?

可以,而且幾乎沒有時間限制。只要二審還沒結束言詞辯論,你隨時都能提附帶上訴(民訴第460條)。就算當初明確放棄過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照樣可以用。唯一的例外是案件曾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內行人提示:越早提對你越有利,因為二審的審理方向會從頭就納入你的主張。

Q2附帶上訴的範圍一定要跟對方上訴的範圍一樣嗎?

不用。這是很多人甚至有些律師的誤解。你可以對一審判決中任何對你不利的部分提附帶上訴,不受對方主張範圍限制。內行人提示:這是附帶上訴比一般上訴更彈性的地方,對一審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當事人是隱藏紅利。

Q3如果對方撤回上訴了,我的附帶上訴會不會跟著沒了?

原則上會跟著失效(民訴第461條),因為附帶上訴是附帶在對方上訴上的。但例外是:若你的附帶上訴本身符合獨立上訴要件(例如自己上訴期還沒過),會轉換為獨立上訴繼續進行。內行人提示:這就是決定是否附帶上訴時,要同時檢查自己上訴期是否還在的原因。

Q4對方上訴我上訴期過了怎麼辦?

你可以提附帶上訴。只要二審言詞辯論還沒終結,縱然自己上訴期已過,仍能爭回一審輸掉的部分。

Q5附帶上訴是什麼意思?

未獨立上訴的被上訴人,趁對造上訴開啟二審程序時,反過來聲明不服一審不利部分的救濟手段。

Q6附帶上訴和獨立上訴差在哪?

獨立上訴限20日上訴期、限自己聲明範圍;附帶上訴可到二審辯論終結,範圍及於一審任何不利部分,但依附對方上訴。

Q7什麼叫言詞辯論終結?

法院認為案件已可裁判而宣示辯論終結之時點,這是附帶上訴可提起的最後期限。

Q8附帶上訴要怎麼提?

於二審以書狀表明不服一審判決之範圍與理由 → 確認無第三審發回但書 → 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越早越有利。

Q9附帶上訴的書狀怎麼寫?

載明案號、聲明不服一審判決的具體範圍、附帶上訴理由與證據,準用訴之變更追加規定(第261條)。

Q10附帶上訴要不要再繳裁判費?

附帶上訴擴大請求範圍部分,依其聲明不服之金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計算方式與上訴裁判費相同。

Q11怎麼確認自己還能不能附帶上訴?

檢查兩件事:案件是否曾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有則不行)、二審言詞辯論是否已終結(已終結則逾期)。

Q12附帶上訴 vs 獨立上訴哪個有利?

已過上訴期只能附帶上訴;附帶上訴範圍更彈性但依附對方,對方撤回可能失效。上訴期內可併行獨立上訴當保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獨立上訴附帶上訴
提起期間判決送達後20日內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是否須對方先上訴否,自主提起是,依附於對造上訴
範圍限制自己聲明不服範圍不限對方範圍,及於一審任何不利部分
對方撤回上訴之影響不受影響原則失效,符獨立要件者轉為獨立上訴
第三審發回發交後仍可依法上訴不得提起(第460條但書)

獨立上訴

提起期間
判決送達後20日內
是否須對方先上訴
否,自主提起
範圍限制
自己聲明不服範圍
對方撤回上訴之影響
不受影響
第三審發回發交後
仍可依法上訴

附帶上訴

提起期間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是否須對方先上訴
是,依附於對造上訴
範圍限制
不限對方範圍,及於一審任何不利部分
對方撤回上訴之影響
原則失效,符獨立要件者轉為獨立上訴
第三審發回發交後
不得提起(第460條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93条(附帯控訴)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03조(부대항소)
德國ZPO § 524(Anschlussberuf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50(appel incident)
美國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Rule 4(a)(3)(cross-appe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抗告法院為裁定後,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   前項規定,於抗告事件之非因裁定而終結者,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   附帶上訴,雖被在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就原第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仍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附帶上訴,致有訴訟之一部於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因未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然就原第一審未聲明不服部分之判決,於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仍得為附帶上訴,有致未向第二審上訴部分之訴訟關係久懸不決之不合理現象,爰增設但書規定,使第一審判決未經上訴之部分,於第二審判決生效後,即可確定,以避免訴訟關係久懸不決,並減輕當事人之訟累。

(0190913 制定)

抗告法院為裁定後,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   前項規定,於抗告事件之非因裁定而終結者,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   附帶上訴,雖被在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就原第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仍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附帶上訴,致有訴訟之一部於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因未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然就原第一審未聲明不服部分之判決,於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仍得為附帶上訴,有致未向第二審上訴部分之訴訟關係久懸不決之不合理現象,爰增設但書規定,使第一審判決未經上訴之部分,於第二審判決生效後,即可確定,以避免訴訟關係久懸不決,並減輕當事人之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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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雖在被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