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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60 條(附帶上訴之提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上訴人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2.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3.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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