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0 條(附帶上訴之提起)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縱其上訴期間已滿、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亦同;惟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Q · 對方上訴了,我自己的上訴期已經過,還能不能反擊?
能,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提附帶上訴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能提起附帶上訴,爭回一審判決中對自己不利的部分。即使自己的上訴期間已過、曾經明確捨棄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都不影響此項權利。唯一的例外是案件曾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此時這扇門即關閉。附帶上訴並準用第261條訴之變更追加規定。
深度解讀
民事訴訟有一個隱藏的時間漏洞。一審判決下來,你贏了七成,輸了三成。你算過打二審的成本、時間、風險,決定認栽那三成。上訴期 20 天過去,你以為這件事就此定案。結果第 25 天,你收到對方的上訴狀。就在你以為只能被動防守的那一刻,這條為你打開一扇門:你可以「附帶上訴」,連那已經放棄的三成也重新爭回來。更扯的是,就算你曾經明確放棄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都不影響你現在搭便車反擊。只有一個例外:如果案子已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這扇門就關上了。這不只是程序規則,這是訴訟戰略的核心按鈕:對方上訴的那一刻,你從「認栽的一方」瞬間變成「可以反攻的一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被上訴人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附帶上訴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捨棄上訴權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第二百六十一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8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6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9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4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