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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60 條(附帶上訴之提起)

  1. 1.被上訴人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2.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3. 3.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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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縱其上訴期間已滿、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亦同;惟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Q · 對方上訴了,我自己的上訴期已經過,還能不能反擊?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能提起附帶上訴,爭回一審判決中對自己不利的部分。即使自己的上訴期間已過、曾經明確捨棄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都不影響此項權利。唯一的例外是案件曾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此時這扇門即關閉。附帶上訴並準用第261條訴之變更追加規定。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有一個隱藏的時間漏洞。一審判決下來,你贏了七成,輸了三成。你算過打二審的成本、時間、風險,決定認栽那三成。上訴期 20 天過去,你以為這件事就此定案。結果第 25 天,你收到對方的上訴狀。就在你以為只能被動防守的那一刻,這條為你打開一扇門:你可以「附帶上訴」,連那已經放棄的三成也重新爭回來。更扯的是,就算你曾經明確放棄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都不影響你現在搭便車反擊。只有一個例外:如果案子已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這扇門就關上了。這不只是程序規則,這是訴訟戰略的核心按鈕:對方上訴的那一刻,你從「認栽的一方」瞬間變成「可以反攻的一方」。

法律定性

附帶上訴指在第二審程序中,未提起獨立上訴的被上訴人,趁對造上訴開啟二審程序之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不服一審判決中對己不利部分,請求廢棄或變更的救濟方法。其不受被上訴人本身上訴期間之限制,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重要例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附帶上訴是什麼?

未獨立上訴的被上訴人,趁對方上訴開啟二審時,反過來爭回一審輸掉部分的救濟手段。

Q2我上訴期過了還能附帶上訴嗎?

能,只要二審言詞辯論還沒終結,且案件未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

Q3附帶上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以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為界,期間內隨時可提,不受自己上訴期20日限制。

Q4附帶上訴的範圍要跟對方一樣嗎?

不用,可針對一審判決中任何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不限對方聲明不服範圍。

Q5對方撤回上訴,我的附帶上訴會怎樣?

原則上隨之失效(第461條),但若符合獨立上訴要件則轉為獨立上訴繼續。

Q6曾經捨棄上訴權,還能附帶上訴嗎?

可以,第460條明文縱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仍得提起。

Q7什麼情況不能附帶上訴?

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依但書不得再提附帶上訴。

Q8附帶上訴要怎麼提?

於二審以書狀表明不服一審判決之範圍及理由,準用訴之變更追加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獨立上訴附帶上訴
提起期間判決送達後20日內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是否須對方先上訴否,自主提起是,依附於對造上訴
範圍限制自己聲明不服範圍不限對方範圍,及於一審任何不利部分
對方撤回上訴之影響不受影響原則失效,符獨立要件者轉為獨立上訴
第三審發回發交後仍可依法上訴不得提起(第460條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93条(附帯控訴)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03조(부대항소)
🇩🇪 德國ZPO § 524(Anschlussberuf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50(appel inciden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Rule 4(a)(3)(cross-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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