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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60 條(附帶上訴之提起)

  1. 1.被上訴人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2.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3. 3.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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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縱其上訴期間已滿、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亦同;惟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Q · 對方上訴了,我自己的上訴期已經過,還能不能反擊?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能提起附帶上訴,爭回一審判決中對自己不利的部分。即使自己的上訴期間已過、曾經明確捨棄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都不影響此項權利。唯一的例外是案件曾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此時這扇門即關閉。附帶上訴並準用第261條訴之變更追加規定。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有一個隱藏的時間漏洞。一審判決下來,你贏了七成,輸了三成。你算過打二審的成本、時間、風險,決定認栽那三成。上訴期 20 天過去,你以為這件事就此定案。結果第 25 天,你收到對方的上訴狀。就在你以為只能被動防守的那一刻,這條為你打開一扇門:你可以「附帶上訴」,連那已經放棄的三成也重新爭回來。更扯的是,就算你曾經明確放棄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都不影響你現在搭便車反擊。只有一個例外:如果案子已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這扇門就關上了。這不只是程序規則,這是訴訟戰略的核心按鈕:對方上訴的那一刻,你從「認栽的一方」瞬間變成「可以反攻的一方」。

法律定性

附帶上訴指在第二審程序中,未提起獨立上訴的被上訴人,趁對造上訴開啟二審程序之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不服一審判決中對己不利部分,請求廢棄或變更的救濟方法。其不受被上訴人本身上訴期間之限制,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重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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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上訴了,我上訴期已經過,還能不能爭回一審沒贏到的部分?

可以,而且幾乎沒有時間限制。只要二審還沒結束言詞辯論,你隨時都能提附帶上訴(民訴第460條)。就算當初明確放棄過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照樣可以用。唯一的例外是案件曾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內行人提示:越早提對你越有利,因為二審的審理方向會從頭就納入你的主張。

Q2附帶上訴的範圍一定要跟對方上訴的範圍一樣嗎?

不用。這是很多人甚至有些律師的誤解。你可以對一審判決中任何對你不利的部分提附帶上訴,不受對方主張範圍限制。內行人提示:這是附帶上訴比一般上訴更彈性的地方,對一審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當事人是隱藏紅利。

Q3如果對方撤回上訴了,我的附帶上訴會不會跟著沒了?

原則上會跟著失效(民訴第461條),因為附帶上訴是附帶在對方上訴上的。但例外是:若你的附帶上訴本身符合獨立上訴要件(例如自己上訴期還沒過),會轉換為獨立上訴繼續進行。內行人提示:這就是決定是否附帶上訴時,要同時檢查自己上訴期是否還在的原因。

Q4對方上訴我上訴期過了怎麼辦?

你可以提附帶上訴。只要二審言詞辯論還沒終結,縱然自己上訴期已過,仍能爭回一審輸掉的部分。

Q5附帶上訴是什麼意思?

未獨立上訴的被上訴人,趁對造上訴開啟二審程序時,反過來聲明不服一審不利部分的救濟手段。

Q6附帶上訴和獨立上訴差在哪?

獨立上訴限20日上訴期、限自己聲明範圍;附帶上訴可到二審辯論終結,範圍及於一審任何不利部分,但依附對方上訴。

Q7什麼叫言詞辯論終結?

法院認為案件已可裁判而宣示辯論終結之時點,這是附帶上訴可提起的最後期限。

Q8附帶上訴要怎麼提?

於二審以書狀表明不服一審判決之範圍與理由 → 確認無第三審發回但書 → 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越早越有利。

Q9附帶上訴的書狀怎麼寫?

載明案號、聲明不服一審判決的具體範圍、附帶上訴理由與證據,準用訴之變更追加規定(第261條)。

Q10附帶上訴要不要再繳裁判費?

附帶上訴擴大請求範圍部分,依其聲明不服之金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計算方式與上訴裁判費相同。

Q11怎麼確認自己還能不能附帶上訴?

檢查兩件事:案件是否曾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有則不行)、二審言詞辯論是否已終結(已終結則逾期)。

Q12附帶上訴 vs 獨立上訴哪個有利?

已過上訴期只能附帶上訴;附帶上訴範圍更彈性但依附對方,對方撤回可能失效。上訴期內可併行獨立上訴當保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獨立上訴附帶上訴
提起期間判決送達後20日內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是否須對方先上訴否,自主提起是,依附於對造上訴
範圍限制自己聲明不服範圍不限對方範圍,及於一審任何不利部分
對方撤回上訴之影響不受影響原則失效,符獨立要件者轉為獨立上訴
第三審發回發交後仍可依法上訴不得提起(第460條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93条(附帯控訴)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03조(부대항소)
🇩🇪 德國ZPO § 524(Anschlussberuf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50(appel inciden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Rule 4(a)(3)(cross-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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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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