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0 條(附帶上訴之提起)
- 1.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 3.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縱其上訴期間已滿、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亦同;惟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Q · 對方上訴了,我自己的上訴期已經過,還能不能反擊?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能提起附帶上訴,爭回一審判決中對自己不利的部分。即使自己的上訴期間已過、曾經明確捨棄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都不影響此項權利。唯一的例外是案件曾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此時這扇門即關閉。附帶上訴並準用第261條訴之變更追加規定。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有一個隱藏的時間漏洞。一審判決下來,你贏了七成,輸了三成。你算過打二審的成本、時間、風險,決定認栽那三成。上訴期 20 天過去,你以為這件事就此定案。結果第 25 天,你收到對方的上訴狀。就在你以為只能被動防守的那一刻,這條為你打開一扇門:你可以「附帶上訴」,連那已經放棄的三成也重新爭回來。更扯的是,就算你曾經明確放棄上訴權、甚至撤回過上訴,都不影響你現在搭便車反擊。只有一個例外:如果案子已經上過第三審被發回或發交,這扇門就關上了。這不只是程序規則,這是訴訟戰略的核心按鈕:對方上訴的那一刻,你從「認栽的一方」瞬間變成「可以反攻的一方」。
法律定性
附帶上訴指在第二審程序中,未提起獨立上訴的被上訴人,趁對造上訴開啟二審程序之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不服一審判決中對己不利部分,請求廢棄或變更的救濟方法。其不受被上訴人本身上訴期間之限制,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重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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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附帶上訴是什麼?▾
未獨立上訴的被上訴人,趁對方上訴開啟二審時,反過來爭回一審輸掉部分的救濟手段。
Q2我上訴期過了還能附帶上訴嗎?▾
能,只要二審言詞辯論還沒終結,且案件未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
Q3附帶上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以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為界,期間內隨時可提,不受自己上訴期20日限制。
Q4附帶上訴的範圍要跟對方一樣嗎?▾
不用,可針對一審判決中任何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不限對方聲明不服範圍。
Q5對方撤回上訴,我的附帶上訴會怎樣?▾
原則上隨之失效(第461條),但若符合獨立上訴要件則轉為獨立上訴繼續。
Q6曾經捨棄上訴權,還能附帶上訴嗎?▾
可以,第460條明文縱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仍得提起。
Q7什麼情況不能附帶上訴?▾
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依但書不得再提附帶上訴。
Q8附帶上訴要怎麼提?▾
於二審以書狀表明不服一審判決之範圍及理由,準用訴之變更追加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獨立上訴 | 附帶上訴 |
|---|---|---|
| 提起期間 | 判決送達後20日內 |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 是否須對方先上訴 | 否,自主提起 | 是,依附於對造上訴 |
| 範圍限制 | 自己聲明不服範圍 | 不限對方範圍,及於一審任何不利部分 |
| 對方撤回上訴之影響 | 不受影響 | 原則失效,符獨立要件者轉為獨立上訴 |
| 第三審發回發交後 | 仍可依法上訴 | 不得提起(第460條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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