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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63訴之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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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2. 2.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受影響;於本案終局判決後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之訴再行起訴。

Q · 撤回起訴之後,這場官司在法律上算什麼?

視同未起訴;但終局判決後才撤回,就不能再告同一件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本文,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先前訴訟在法律上不曾發生;同項但書明定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獨立存續。第2項設下界限: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才撤回起訴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這是不可回復的再訴禁止。撤訴時機在終局判決前或後,效果天差地別。

白話解讀

撤訴之後會發生什麼?第一項的答案簡單到讓人緊張:「視同未起訴。」五個字,卻代表這場訴訟在法律上從來沒發生過。你花的律師費、你蒐集的證據、你等待的時間,全部歸零。更要命的是第二項:如果法院已經對你這個案子做了終局判決(不管你贏還是輸),你在這之後才撤訴的話,你永遠不能再就同一件事起訴。這是一道不可逆的閘門。但有一個例外很少人注意: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你撤了你的訴,但對方的反訴還在。對方不會因為你退場就被迫跟著離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為訴之撤回效力規範,確立三項效果:本訴撤回後視同未起訴、反訴不受本訴撤回影響而獨立存續、以及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的再訴禁止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訴之後我能再告同一件事嗎?

要看時機。法院還沒做出終局判決就撤,可以再告;但若法院已做終局判決後才撤訴,第2項明定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同一之訴的認定包括同一當事人、同一訴訟標的、同一聲明。

Q2我撤訴了但對方反訴還在,怎麼辦?

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你現在的身份是反訴被告,必須繼續應訴。依第264條,本訴撤回後反訴撤回不需原告同意,故反訴方亦得單方撤回反訴。

Q3撤回起訴後消滅時效怎麼算?

撤回起訴後,先前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條),須重新計算。請求權時效將屆者,撤訴前務必先試算,避免撤訴後時效已完成。

Q4撤回起訴需要對方同意嗎?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撤回起訴須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否則不生撤回效力。被告於撤回書狀送達後10日內未提異議,視為同意撤回。

Q5撤回起訴後還能再告同一件事嗎?

終局判決前撤回可以保留再訴權;終局判決後撤回則啟動第2項再訴禁止,永久不得提同一之訴。

Q6視同未起訴是什麼意思?

訴訟在法律上回復到從未繫屬的狀態,先前程序效果(含起訴造成的時效中斷)一併消滅。

Q7再訴禁止是什麼?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者,不得就同一當事人、同一訴訟標的、同一聲明再行起訴的不可逆限制。

Q8撤回起訴和敗訴判決有什麼不同?

撤訴視同沒告過、原則上可再訴;敗訴是受既判力拘束的實體判決。但判決後撤訴會同樣觸發再訴禁止。

Q9要怎麼撤回起訴?

依民訴第262條,以言詞或書狀向法院為撤回之意思表示;被告已言詞辯論者須得其同意才生效。

Q10撤訴後消滅時效怎麼算?

撤回後先前因起訴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條),須從原時效起算點重新計算,常見踩坑。

Q11對方提了反訴,我撤本訴要怎麼處理?

反訴獨立存續不消滅,你轉為反訴被告須繼續應訴;若反訴方也不想打,依第264條可單方撤回反訴。

Q12怎麼確認法院是否已經終局判決?

查閱判決書是否已就訴訟標的為最終裁判、或經書記官送達判決正本,這是再訴禁止是否啟動的判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終局判決前撤訴終局判決後撤訴訴訟上和解
能否就同一事件再起訴可以(視同未起訴,再訴權保留)不可以(第2項再訴禁止啟動)不可以(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對既有訴訟程序的效果視同未起訴,程序歸零視同未起訴,但已不得再訴訴訟終結,成立執行名義
對消滅時效中斷視為不中斷(民法131),須重算中斷視為不中斷,且已無再訴空間和解內容成立新的時效起算基礎

終局判決前撤訴

能否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可以(視同未起訴,再訴權保留)
對既有訴訟程序的效果
視同未起訴,程序歸零
對消滅時效
中斷視為不中斷(民法131),須重算

終局判決後撤訴

能否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不可以(第2項再訴禁止啟動)
對既有訴訟程序的效果
視同未起訴,但已不得再訴
對消滅時效
中斷視為不中斷,且已無再訴空間

訴訟上和解

能否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不可以(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對既有訴訟程序的效果
訴訟終結,成立執行名義
對消滅時效
和解內容成立新的時效起算基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62条(訴えの取下げの効果・再訴の禁止)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7조(소취하의 효과)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撤訴規定(2021年修正,准許撤訴之裁定;惟撤訴後原則上仍得再行起訴,無再訴禁止)
德國ZPO § 269(Klagerücknahme,撤回起訴)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94 et s.(désistement d'instanc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1(a)(voluntary dismissal;其 two-dismissal rule 類似再訴禁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於準備程序時,不遵推事之命,就事實及證據為陳述者,不得於言詞辯論時追補之。   未記明於準備書狀及準備程序筆錄之事項,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在此限。   前二項之規定,當事人如釋明該事項不能於準備程序時提出,非因重大過失或不致延滯訴訟時,不適用之。   依前項之規定,當事人得主張之事實非於言詞辯論他造業已到場時,不得為之。

(0231219 制定)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於準備程序時,不遵推事之命,就事實及證據為陳述者,不得於言詞辯論時追補之。   未記明於準備書狀及準備程序筆錄之事項,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在此限。   前二項之規定,當事人如釋明該事項不能於準備程序時提出,非因重大過失或不致延滯訴訟時,不適用之。   依前項之規定,當事人得主張之事實非於言詞辯論他造業已到場時,不得為之。

(0231219 制定)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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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