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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3 條(訴之撤回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2.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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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1. 於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前原告合法撤回訴訟,法院不得作成任何本案判決,不生既判力。 2. 被告雖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其仍得就對待給付之請求提起反訴。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若未取得終局判決,撤回後仍可對同一事實提前訴訟 Exc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II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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