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3 條(訴之撤回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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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訴之撤回效力)
1.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2.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否則依249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若未取得終局判決,撤回後仍可對同一事實提前訴訟
Exc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II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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