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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63 條(訴之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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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2. 2.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受影響;於本案終局判決後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之訴再行起訴。

Q · 撤回起訴之後,這場官司在法律上算什麼?

視同未起訴;但終局判決後才撤回,就不能再告同一件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本文,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先前訴訟在法律上不曾發生;同項但書明定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獨立存續。第2項設下界限: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才撤回起訴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這是不可回復的再訴禁止。撤訴時機在終局判決前或後,效果天差地別。

深度解讀

撤訴之後會發生什麼?第一項的答案簡單到讓人緊張:「視同未起訴。」五個字,卻代表這場訴訟在法律上從來沒發生過。你花的律師費、你蒐集的證據、你等待的時間,全部歸零。更要命的是第二項:如果法院已經對你這個案子做了終局判決(不管你贏還是輸),你在這之後才撤訴的話,你永遠不能再就同一件事起訴。這是一道不可逆的閘門。但有一個例外很少人注意: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你撤了你的訴,但對方的反訴還在。對方不會因為你退場就被迫跟著離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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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