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3 條(訴之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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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受影響;於本案終局判決後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之訴再行起訴。
Q · 撤回起訴之後,這場官司在法律上算什麼?
視同未起訴;但終局判決後才撤回,就不能再告同一件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本文,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先前訴訟在法律上不曾發生;同項但書明定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獨立存續。第2項設下界限: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才撤回起訴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這是不可回復的再訴禁止。撤訴時機在終局判決前或後,效果天差地別。
深度解讀
撤訴之後會發生什麼?第一項的答案簡單到讓人緊張:「視同未起訴。」五個字,卻代表這場訴訟在法律上從來沒發生過。你花的律師費、你蒐集的證據、你等待的時間,全部歸零。更要命的是第二項:如果法院已經對你這個案子做了終局判決(不管你贏還是輸),你在這之後才撤訴的話,你永遠不能再就同一件事起訴。這是一道不可逆的閘門。但有一個例外很少人注意: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你撤了你的訴,但對方的反訴還在。對方不會因為你退場就被迫跟著離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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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