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9 條(反訴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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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提起反訴,使攻防一次解決。
Q · 被告可以在同一場官司裡反告原告嗎?
可以,這叫反訴,言詞辯論終結前都能提
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例如房東告欠租,被告可反訴返還押金;廠商告貨款,被告可反訴瑕疵賠償。反訴與本訴由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合併審理,效率與公平性都優於另行起訴。但死線是言詞辯論終結前,過了就只能另案起訴。
白話解讀
收到法院傳票的那天,多數被告的第一個念頭是「完了,我要怎麼防守」。但 259 條遞給你一把刀:你不只能防守,你可以在同一場官司裡反告回去。這就是反訴。房東告你欠租金,你可以反訴房東返還押金。廠商告你貨款沒付,你可以反訴廠商交付瑕疵品的損害賠償。反訴在本訴繫屬的同一法院、同一法官面前審理,法官同時看到兩邊的主張,判決效率和公平性都比你另外起訴高得多。89 年修法後,反訴的對象不限於原告本人,還包括「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白話說:如果你的反訴牽涉到的人不只是原告,而是跟這件事必須一起判的第三人,你也可以把他拉進來。但反訴有一個死線:言詞辯論終結前。法官宣布辯論終結的那一刻,你的反訴機會就永遠關上了。
法律定性
反訴指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的獨立訴訟。其使被告在同一程序中由防禦地位轉為主動請求,與本訴合併審理、合併判決,是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建立的攻防對等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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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反訴要另外繳裁判費嗎?
要。反訴在法律上等同一個獨立的訴訟,裁判費按反訴聲明的訴訟標的金額計算。雖然要繳費,但反訴比另行起訴便宜得多,律師只要多準備一份書狀,省下重新委任與排期的成本。
Q2房東告我欠租,我可以反訴要求返還押金嗎?
可以,這是反訴最經典的場景。欠租與押金返還都源於同一份租賃契約,牽連性沒問題。法官會在同一份判決中處理欠租與退押金,互相抵銷算出最終金額。實務上可一併把未修繕的損害賠償(民法第429至430條)算進去。
Q3我可以等到最後一次開庭才提反訴嗎?
法律上只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但第260條第三項規定法院認為意圖延滯訴訟可駁回。最後一刻才提,法官幾乎一定認定是拖延。實務上在準備程序結束前提出反訴最為穩妥。
Q4對方可以對我的反訴再提反訴嗎?
89年修法前明文禁止,修法後刪除禁止規定,但原告是以訴之追加(第255條)方式處理,而非直接再反訴。效果類似,程序略有不同。實務上再反訴非常少見。
Q5民事訴訟法259條是什麼?
規定被告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原告提起反訴,由同一法院合併審理,是被告反守為攻的機制。
Q6反訴是什麼意思?
被告在本訴程序中對原告提起的獨立訴訟,與本訴一起審判,例如房東告欠租、被告反訴退押金。
Q7什麼叫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
與本訴爭議必須一起判斷確定的第三人,89年修法後可一併列為反訴被告。
Q8言詞辯論終結是什麼時點?
法官宣示辯論結束的那一刻,也是反訴可提起的最後期限。
Q9民事訴訟法259條怎麼提反訴?
盤點請求權→確認與本訴牽連→於準備程序以書狀(第261條)提反訴聲明→繳裁判費→合併審理。
Q10反訴裁判費怎麼算?
反訴視為獨立之訴,依反訴聲明的標的金額計算,第一審約為標的的1.1%。
Q11反訴要花多少錢?
主要是依反訴金額計算的裁判費,加上律師多撰一份書狀的費用,總體仍比另行起訴省。
Q12反訴怎麼證明牽連性?
說明反訴與本訴源於同一契約或事實關係,並在書狀中引用第259、260條闡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反訴 | 另行起訴 |
|---|---|---|
| 審理法院 | 本訴繫屬之同一法院、同一法官 | 重新分案,可能不同法官 |
| 裁判費 | 依反訴標的另計 | 依新訴標的另計(總成本通常更高) |
| 時間成本 | 與本訴同步進行 | 重新排期、重新開庭 |
| 提出期限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受各請求權消滅時效拘束 |
| 策略效果 | 同庭攻防、揭露完整脈絡 | 爭點分散、易被各個擊破 |
反訴
- 審理法院
- 本訴繫屬之同一法院、同一法官
- 裁判費
- 依反訴標的另計
- 時間成本
- 與本訴同步進行
- 提出期限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策略效果
- 同庭攻防、揭露完整脈絡
另行起訴
- 審理法院
- 重新分案,可能不同法官
- 裁判費
- 依新訴標的另計(總成本通常更高)
- 時間成本
- 重新排期、重新開庭
- 提出期限
- 受各請求權消滅時效拘束
- 策略效果
- 爭點分散、易被各個擊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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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準備程序,應以筆錄記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攻擊或防禦方法。 二、當事人對於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無爭執。 三、當事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所有之聲明及證據,與對於證據之陳述。
(0231219 制定)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0570109 全文修正)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0890115 修正)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立法理由一、為擴大反訴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使本訴被告得對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二、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及就再反訴之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第三人,如有提起再反訴之必要時,得以訴之追加之方式為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
準備程序,應以筆錄記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攻擊或防禦方法。 二、當事人對於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無爭執。 三、當事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所有之聲明及證據,與對於證據之陳述。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一、為擴大反訴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使本訴被告得對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二、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及就再反訴之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第三人,如有提起再反訴之必要時,得以訴之追加之方式為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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