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1 條(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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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規定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並應記載於筆錄,他造不在場應送達。
Q · 開庭時口頭追加請求,沒記進筆錄算數嗎?
不算。沒記進筆錄的追加程序上不存在
依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2 項,於言詞辯論時所為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必須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才生效力。你在庭上口頭講了一堆新主張,法官也聽了,但筆錄沒記載,程序上這件事等於沒發生。因此每次開完庭核對筆錄,是比開庭本身更關鍵的動作;如果他造當天不在場,法院還必須將筆錄送達給對方,追加才對其發生效力。
深度解讀
官司打到一半,你突然發現當初告錯方向了,或者對方反過來對你提出請求。這時候你不需要撤案重來,法律允許你在言詞辯論的過程中直接「轉彎」:變更訴訟標的、追加新的請求、甚至被告可以當場提出反訴。但這個轉彎不是隨便喊一聲就算。法官會把你的變更、追加或反訴記進言詞辯論筆錄,白紙黑字固定下來。如果對方那天沒到場,法院還會把筆錄送達給他,確保他知道遊戲規則變了。這條的關鍵不在於「可以變」,而在於「怎麼變才有效」。很多人在庭上口頭講了一堆新主張,以為法官聽到了就算數,結果筆錄上根本沒記,等於白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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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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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