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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1 條(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2.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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