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1 條(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序)
- 1.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 2.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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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規定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並應記載於筆錄,他造不在場應送達。
Q · 開庭時口頭追加請求,沒記進筆錄算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2 項,於言詞辯論時所為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必須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才生效力。你在庭上口頭講了一堆新主張,法官也聽了,但筆錄沒記載,程序上這件事等於沒發生。因此每次開完庭核對筆錄,是比開庭本身更關鍵的動作;如果他造當天不在場,法院還必須將筆錄送達給對方,追加才對其發生效力。
白話解讀
官司打到一半,你突然發現當初告錯方向了,或者對方反過來對你提出請求。這時候你不需要撤案重來,法律允許你在言詞辯論的過程中直接「轉彎」:變更訴訟標的、追加新的請求、甚至被告可以當場提出反訴。但這個轉彎不是隨便喊一聲就算。法官會把你的變更、追加或反訴記進言詞辯論筆錄,白紙黑字固定下來。如果對方那天沒到場,法院還會把筆錄送達給他,確保他知道遊戲規則變了。這條的關鍵不在於「可以變」,而在於「怎麼變才有效」。很多人在庭上口頭講了一堆新主張,以為法官聽到了就算數,結果筆錄上根本沒記,等於白講。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為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的程序性規定,明定上述行為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並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以確保對造知悉訴訟標的之變動並得以防禦。本條處理「在哪裡做、如何記錄、如何通知」的程序問題,實體要件則分別由第 255 條(變更追加)與第 259、260 條(反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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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261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訴之變更、追加、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提出,並須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他造不在場應送達。
Q2開庭時可以追加請求嗎?▾
可以。第 261 條允許在言詞辯論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但須符合第 255、260 條要件並記入筆錄。
Q3口頭追加沒記進筆錄有效嗎?▾
無效。第 261 條第 2 項要求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未記載者程序上視同未提出。
Q4對方沒到庭我能當庭追加嗎?▾
能,但法院必須將記載追加的筆錄送達給未到場的他造,追加才對其生效。
Q5訴之變更追加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辯論終結後即喪失此程序權利。
Q6反訴怎麼提?▾
得於言詞辯論時提起,須與本訴有牽連關係(第 260 條),並記載於筆錄。
Q7筆錄漏記追加怎麼辦?▾
可當場請求補正,或於收受筆錄後依法聲請更正言詞辯論筆錄。
Q8261 條和 255 條差在哪?▾
261 條管程序(在哪做、怎麼記、怎麼通知);255 條管實體要件(變更追加是否准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core_act | key_requirement | timing |
|---|---|---|---|
| 訴之變更 | 以新訴訟標的取代原訴訟標的 | 原則須被告同意,第 255 條例外不需同意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 訴之追加 | 在原請求外增加新請求 | 同第 255 條,含請求基礎事實同一等例外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 提起反訴 | 被告對原告反向提出請求 | 須與本訴有牽連關係,無專屬管轄衝突(第 260 條)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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