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0 條(反訴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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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所稱之相牽連p490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relevant,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例如審理同一工程糾紛;注意若本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聲明處於完全相反情形,係同一事件,253不許提起反訴)者,不得提起。
II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III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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