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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5簡易程序之變更、追加或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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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2. 2.前項情形,被告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訴之追加或反訴致逾簡易程序範圍時,除當事人合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續審。

Q · 案件審理中追加請求超過五十萬,簡易程序會變成通常程序嗎?

會,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但雙方合意可續用簡易

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使訴訟全部或一部逾越第427條簡易程序範圍(如財產權標的逾五十萬元)時,原則上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先前調查的證據與言詞辯論不必重來。例外是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且被告若不抗辯而逕為本案言詞辯論,即視為已有此合意。

白話解讀

你的案件原本走簡易程序,快速、便宜、一個法官審。結果你或對方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新的請求、變更了訴訟標的、或者被告反告了你一筆,加總起來的金額或案件性質超出了簡易程序的守備範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這時候法院不能繼續用簡易程序處理,必須用裁定把案件「升級」到通常訴訟程序。通常程序意味著什麼?合議庭(三個法官)、更完整的程序保障、上訴到高等法院而非地院合議庭。但案件不會換法官,原來那個法官繼續審,只是適用的程序規則變了。不過這裡有個彈性機制:如果雙方都同意繼續用簡易程序,法院就不改。甚至被告只要「沒抗辯就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法律就推定他同意了。沉默在這裡不是沒有意見,是被視為同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程序轉換規範:當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致訴訟標的逾第427條簡易程序適用範圍時,除當事人合意續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續審;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推定為合意,使程序類型與案件規模相匹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案件改成通常程序,之前簡易程序做的事情會不會白費?

不會。第435條明定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之前的調查證據、言詞辯論都有效,不用重來。只是從裁定改用通常程序那天起,後續程序適用通常訴訟規則(例如判決書要寫完整事實理由、上訴到高等法院而非地院合議庭)。實務提示:案件改通常庭後若被分配新案號,要確認法官是否真的「繼續」審理,偶有改程序後重新分案的情況。

Q2被告不抗辯就直接辯論等於同意簡易程序,這不太公平吧?

立法理由是避免訴訟延滯。若被告對程序沒意見、願意在簡易程序下辯論,就沒必要再改來改去;但這要求被告或其律師有足夠程序意識。實務提示:被告若無律師,第一次開庭時可先向法官表明「對程序有意見想先處理」,再說明認為案件應改通常程序,法官不會為難,但必須主動開口。

Q3案件審理中追加請求超過五十萬,簡易程序會變成通常程序嗎?

會。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使訴訟標的逾第427條範圍時,原則上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續審;例外是當事人合意續用簡易程序,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即視為合意。

Q4民事訴訟法435條是什麼?

規定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逾越第427條範圍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續審的轉換規則。

Q5簡易程序和通常程序差在哪?

簡易程序由獨任法官審、上訴地院合議庭、速度快;通常程序由合議庭三人審、上訴高等法院、保障完整。

Q6什麼叫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被告不抗辯而逕為本案言詞辯論時,法律擬制其同意續用簡易程序,沉默被當成同意。

Q7程序轉換是用裁定還是判決?

用裁定。第435條明定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Q8案件怎麼從簡易程序改成通常程序?

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逾第427條範圍 → 無當事人合意 → 法院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原法官續審。

Q9被告想讓案件改通常程序要怎麼做?

在為本案言詞辯論之前明確向法院抗辯不同意續用簡易程序,並表明案件應改通常程序。

Q10追加請求金額怎麼算才知道是否逾範圍?

將追加後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合併計算,是否逾第427條第一項五十萬元門檻或脫離第二項列舉類型。

Q11怎麼確認程序轉換後仍是原法官審理?

核對裁定內容與案號分配,第435條明定原法官續審,若改程序後出現新案號要確認是否實際重新分案。

Q12民訴435條 vs 民訴427條差在哪?

427條界定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與門檻;435條處理逾越該範圍後如何轉換到通常程序,前者是入口、後者是換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簡易程序通常程序
審判組織獨任法官一人合議庭三位法官
上訴審級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高等法院
程序保障簡化、言詞辯論次數受限完整程序保障
審理速度快速、成本低較久、成本高
適用範圍標的五十萬元以下或第427條第二項列舉逾越上開範圍者

簡易程序

審判組織
獨任法官一人
上訴審級
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
程序保障
簡化、言詞辯論次數受限
審理速度
快速、成本低
適用範圍
標的五十萬元以下或第427條第二項列舉

通常程序

審判組織
合議庭三位法官
上訴審級
上訴高等法院
程序保障
完整程序保障
審理速度
較久、成本高
適用範圍
逾越上開範圍者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裁判,為違背法令。

(0231219 制定)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二千元者,除經當事人合意外,其辯論及裁判不得依簡易程序之規定;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二千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

(0790717 修正)

因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經當事人合意外,其辯論及裁判,不得依簡易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或因訟爭利益額較少,或因事件性質之簡易,有從速終結之必要與可能,為節勞費而有簡易訴訟程序之設,其原則上二審終結,非具特別條件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此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故因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訴訟事件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之範疇,原則上仍應依通常訴訟程序,爰設本規定,俾資準繩。又在高等法院審理之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事件屬於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時,因高等法院之第二審程序並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故該事件雖由通常訴訟事件變為簡易訴訟事件,但訴訟程序仍屬通常訴訟程序,並不因之變為簡易訴訟程序;該事件經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後,依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仍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0880115 修正)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立法理由原條文僅規定除經當事人合意外,不得行簡易程序,並未明定改行通常程序,適用上尚欠明確,爰予明定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規定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避免因案件改交他法官審理而造成訴訟延滯。

(0190913 制定)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裁判,為違背法令。

(0231219 制定)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二千元者,除經當事人合意外,其辯論及裁判不得依簡易程序之規定;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二千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

(0790717 修正)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或因訟爭利益額較少,或因事件性質之簡易,有從速終結之必要與可能,為節勞費而有簡易訴訟程序之設,其原則上二審終結,非具特別條件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此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故因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訴訟事件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之範疇,原則上仍應依通常訴訟程序,爰設本規定,俾資準繩。又在高等法院審理之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事件屬於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時,因高等法院之第二審程序並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故該事件雖由通常訴訟事件變為簡易訴訟事件,但訴訟程序仍屬通常訴訟程序,並不因之變為簡易訴訟程序;該事件經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後,依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仍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0880115 修正)

原條文僅規定除經當事人合意外,不得行簡易程序,並未明定改行通常程序,適用上尚欠明確,爰予明定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規定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避免因案件改交他法官審理而造成訴訟延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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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