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5 條(簡易程序之變更、追加或反訴)
- 1.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2.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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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訴之追加或反訴致逾簡易程序範圍時,除當事人合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續審。
Q · 案件審理中追加請求超過五十萬,簡易程序會變成通常程序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使訴訟全部或一部逾越第427條簡易程序範圍(如財產權標的逾五十萬元)時,原則上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先前調查的證據與言詞辯論不必重來。例外是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且被告若不抗辯而逕為本案言詞辯論,即視為已有此合意。
白話解讀
你的案件原本走簡易程序,快速、便宜、一個法官審。結果你或對方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新的請求、變更了訴訟標的、或者被告反告了你一筆,加總起來的金額或案件性質超出了簡易程序的守備範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這時候法院不能繼續用簡易程序處理,必須用裁定把案件「升級」到通常訴訟程序。通常程序意味著什麼?合議庭(三個法官)、更完整的程序保障、上訴到高等法院而非地院合議庭。但案件不會換法官,原來那個法官繼續審,只是適用的程序規則變了。不過這裡有個彈性機制:如果雙方都同意繼續用簡易程序,法院就不改。甚至被告只要「沒抗辯就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法律就推定他同意了。沉默在這裡不是沒有意見,是被視為同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程序轉換規範:當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致訴訟標的逾第427條簡易程序適用範圍時,除當事人合意續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續審;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推定為合意,使程序類型與案件規模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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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35條是什麼?▾
規定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逾越範圍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的轉換規則。
Q2簡易程序什麼時候會變通常程序?▾
當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使訴訟標的逾第427條範圍,且當事人未合意續用簡易時。
Q3程序改成通常程序要換法官嗎?▾
不換,第435條明定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先前程序成果仍有效。
Q4被告不講話就算同意簡易程序嗎?▾
是,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Q5改用通常程序對上訴有什麼影響?▾
上訴審級改變,由原本上訴地院合議庭改為上訴高等法院。
Q6追加請求可以故意讓案件改通常程序嗎?▾
法條未禁止,但追加須有法律依據,明顯無據者法院得駁回。
Q7程序轉換後之前的證據調查白費嗎?▾
不會,原法官續審,先前調查證據與辯論均有效,不必重新進行。
Q8勞資爭議改用通常程序速審優勢還在嗎?▾
若因大額反訴改用通常程序,原本簡易程序的速審優勢即消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簡易程序 | 通常程序 |
|---|---|---|
| 審判組織 | 獨任法官一人 | 合議庭三位法官 |
| 上訴審級 | 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 | 上訴高等法院 |
| 程序保障 | 簡化、言詞辯論次數受限 | 完整程序保障 |
| 審理速度 | 快速、成本低 | 較久、成本高 |
| 適用範圍 | 標的五十萬元以下或第427條第二項列舉 | 逾越上開範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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