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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5 條(簡易程序之變更、追加或反訴)

  1. 1.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2. 2.前項情形,被告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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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訴之追加或反訴致逾簡易程序範圍時,除當事人合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續審。

Q · 案件審理中追加請求超過五十萬,簡易程序會變成通常程序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使訴訟全部或一部逾越第427條簡易程序範圍(如財產權標的逾五十萬元)時,原則上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先前調查的證據與言詞辯論不必重來。例外是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且被告若不抗辯而逕為本案言詞辯論,即視為已有此合意。

白話解讀

你的案件原本走簡易程序,快速、便宜、一個法官審。結果你或對方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新的請求、變更了訴訟標的、或者被告反告了你一筆,加總起來的金額或案件性質超出了簡易程序的守備範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這時候法院不能繼續用簡易程序處理,必須用裁定把案件「升級」到通常訴訟程序。通常程序意味著什麼?合議庭(三個法官)、更完整的程序保障、上訴到高等法院而非地院合議庭。但案件不會換法官,原來那個法官繼續審,只是適用的程序規則變了。不過這裡有個彈性機制:如果雙方都同意繼續用簡易程序,法院就不改。甚至被告只要「沒抗辯就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法律就推定他同意了。沉默在這裡不是沒有意見,是被視為同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程序轉換規範:當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致訴訟標的逾第427條簡易程序適用範圍時,除當事人合意續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續審;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推定為合意,使程序類型與案件規模相匹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435條是什麼?

規定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逾越範圍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的轉換規則。

Q2簡易程序什麼時候會變通常程序?

當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使訴訟標的逾第427條範圍,且當事人未合意續用簡易時。

Q3程序改成通常程序要換法官嗎?

不換,第435條明定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先前程序成果仍有效。

Q4被告不講話就算同意簡易程序嗎?

是,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Q5改用通常程序對上訴有什麼影響?

上訴審級改變,由原本上訴地院合議庭改為上訴高等法院。

Q6追加請求可以故意讓案件改通常程序嗎?

法條未禁止,但追加須有法律依據,明顯無據者法院得駁回。

Q7程序轉換後之前的證據調查白費嗎?

不會,原法官續審,先前調查證據與辯論均有效,不必重新進行。

Q8勞資爭議改用通常程序速審優勢還在嗎?

若因大額反訴改用通常程序,原本簡易程序的速審優勢即消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簡易程序通常程序
審判組織獨任法官一人合議庭三位法官
上訴審級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高等法院
程序保障簡化、言詞辯論次數受限完整程序保障
審理速度快速、成本低較久、成本高
適用範圍標的五十萬元以下或第427條第二項列舉逾越上開範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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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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