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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5 條(簡易程序之變更、追加或反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2. 前項情形,被告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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