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35 條(簡易程序之變更、追加或反訴)

快速跳轉
  1. 1.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2. 2.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訴之追加或反訴致逾簡易程序範圍時,除當事人合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續審。

Q · 案件審理中追加請求超過五十萬,簡易程序會變成通常程序嗎?

會,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但雙方合意可續用簡易

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使訴訟全部或一部逾越第427條簡易程序範圍(如財產權標的逾五十萬元)時,原則上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先前調查的證據與言詞辯論不必重來。例外是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且被告若不抗辯而逕為本案言詞辯論,即視為已有此合意。

深度解讀

你的案件原本走簡易程序,快速、便宜、一個法官審。結果你或對方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新的請求、變更了訴訟標的、或者被告反告了你一筆,加總起來的金額或案件性質超出了簡易程序的守備範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這時候法院不能繼續用簡易程序處理,必須用裁定把案件「升級」到通常訴訟程序。通常程序意味著什麼?合議庭(三個法官)、更完整的程序保障、上訴到高等法院而非地院合議庭。但案件不會換法官,原來那個法官繼續審,只是適用的程序規則變了。不過這裡有個彈性機制:如果雙方都同意繼續用簡易程序,法院就不改。甚至被告只要「沒抗辯就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法律就推定他同意了。沉默在這裡不是沒有意見,是被視為同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