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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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法律上之陳述,不算訴之變更或追加,可自由修正。
Q · 起訴後發現寫錯日期或選錯法條,改了會被當成變更訴訟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只要沒有變更訴訟標的(你要的東西沒變),單純補充事實細節或更正法律上的陳述,在法律上根本不算訴之變更或追加。不需要對方同意,也不需要法院許可,可直接在書狀中更正。但要注意界線:把車禍日期從15號改成16號是補充;把「車禍求償」改成「醫療糾紛求償」則是變更訴訟標的,會回到第255條的限制。
白話解讀
起訴狀寄出去之後,你半夜驚醒:車禍日期寫成 3 月 15 日,其實是 3 月 16 日。或者律師告訴你,請求權基礎寫民法 184 條第一項前段比較穩,你原本寫的是後段。這時候你最怕的一件事是:我改了,會不會被法官說「你在變更訴訟」然後被限制?256 條就是你的安全閥。只要你沒有換掉「你在要什麼」(訴訟標的),純粹補充事實細節或修正法律論點,法律上根本不算訴之變更或追加。你不需要對方同意,不需要法官許可,直接改。但這裡有一條你必須看清楚的線:「補充事實」和「換了一個故事」是兩回事。你把車禍日期從 15 號改成 16 號是補充,但你把「車禍求償」改成「醫療糾紛求償」就不是補充了,那是變更訴訟標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為訴之變更追加的釐清性注意規定:在不變更訴訟標的的前提下,當事人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法律上之陳述,不構成訴之變更或追加,因此不受第255條須經對造同意或符合例外的限制。其功能在於區分「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更正」與「訴訟標的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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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是什麼?▾
規定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或法律陳述,不算訴之變更或追加,可自由修正不必對方同意。
Q2補充陳述和變更訴訟差在哪?▾
看訴訟標的有沒有變。要的東西沒變只是改說法是補充;換掉請求的標的才是變更,受第255條限制。
Q3更正起訴狀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第256條的補充更正不需對造同意也不需法院許可,直接在書狀寫明即可。
Q4換請求權基礎算變更訴訟嗎?▾
看法院採哪一說。舊實體法說認為換請求權即變更,訴訟法說認為基礎事實同一就不算,實務多傾向新說但非絕對。
Q5什麼時候補充更正最好?▾
越早越好。第256條保護補充權利,但太晚可能因第196條逾時提出而失權,時機比權利更重要。
Q6第二審還能補充更正嗎?▾
可以。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準用本條,仍得補充或更正事實與法律陳述。
Q7對方更正陳述我要抗議嗎?▾
先判斷訴訟標的有沒有實質改變。沒變就不必抗議,把力氣放在實體防禦;真的變了再引第255條主張限制。
Q8只更正金額算變更訴訟嗎?▾
若只更正損害金額而不改請求基礎,屬補充事實陳述,不受第255條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pplement_correction | change_of_claim | _note |
|---|---|---|---|
| 是否變更訴訟標的 | 否,要的東西不變 | 是,請求標的改變 | — |
| 適用條文 | 第256條 | 第255條 | — |
| 是否需對造同意 | 不需要 | 原則需要,或符合例外 | — |
| 是否需法院許可 | 不需要 | 視情形 | 以實務見解為準 |
| 典型例子 | 更正日期、補充金額、改引法條 | 車禍求償改為醫療糾紛求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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