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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57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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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若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一律不得為之,且不因當事人同意而例外。

Q · 起訴後想追加新的請求,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專屬管轄或程序不同就會被擋

依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即使符合第255條的追加例外,只要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例如不動產物權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或新訴與原訴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例如通常程序混簡易程序),法院都不得准許追加。這兩道限制是絕對的,不因被告同意而鬆動,因為它保護的是管轄與程序制度本身,而非個別當事人的利益。被擋下時應盡速另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

深度解讀

255 條給了你七種例外可以在起訴後變更或追加訴訟。你以為拿到這七張通行證就暢通無阻了?257 條告訴你:有兩堵牆,手持任何通行證都翻不過去。第一堵牆:專屬管轄。你在台北地院打一場買賣糾紛,想順便追加一塊在高雄的土地所有權爭議。不行。不動產物權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就算被告同意也沒用。第二堵牆:訴訟程序種類不同。你正在走通常訴訟程序,想追加一個應該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請求。不行。兩種程序的審理規則完全不同,硬塞在一起會讓整個訴訟變成一團亂。這兩道禁令的邏輯不是在刁難你,而是在保護整個訴訟制度不會因為你的便利而崩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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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