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7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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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若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一律不得為之,且不因當事人同意而例外。
Q · 起訴後想追加新的請求,法院一定會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即使符合第255條的追加例外,只要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例如不動產物權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或新訴與原訴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例如通常程序混簡易程序),法院都不得准許追加。這兩道限制是絕對的,不因被告同意而鬆動,因為它保護的是管轄與程序制度本身,而非個別當事人的利益。被擋下時應盡速另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
白話解讀
255 條給了你七種例外可以在起訴後變更或追加訴訟。你以為拿到這七張通行證就暢通無阻了?257 條告訴你:有兩堵牆,手持任何通行證都翻不過去。第一堵牆:專屬管轄。你在台北地院打一場買賣糾紛,想順便追加一塊在高雄的土地所有權爭議。不行。不動產物權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就算被告同意也沒用。第二堵牆:訴訟程序種類不同。你正在走通常訴訟程序,想追加一個應該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請求。不行。兩種程序的審理規則完全不同,硬塞在一起會讓整個訴訟變成一團亂。這兩道禁令的邏輯不是在刁難你,而是在保護整個訴訟制度不會因為你的便利而崩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為訴之變更追加的絕對限制規定:當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新訴與原訴不能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時,縱使符合第255條的追加例外,法院仍不得准許變更或追加。其目的在維護專屬管轄制度與訴訟程序種類的完整性,優先於個案的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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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57條是什麼意思?▾
規定訴之變更追加的兩道絕對禁區: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原訴程序種類不同,都不得追加。
Q2被告同意了,為什麼追加還是被擋?▾
專屬管轄保護的是管轄制度本身而非被告利益,當事人合意無法排除,第257條照樣擋下。
Q3什麼叫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原訴走通常程序、新訴依法應走簡易或小額程序,兩者審理規則不同就不能塞在一起。
Q4追加被257條駁回後可以怎麼辦?▾
盡速向有管轄權法院另行起訴,並注意該請求的消滅時效仍在進行,不會因駁回而中斷。
Q5第257條和第255條有什麼關係?▾
255條給七種追加例外,257條是疊在其上的絕對上限,符合255條仍可能被257條擋。
Q6不動產爭議可以順便追加嗎?▾
不動產物權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他法院起訴的案件無法追加這類請求。
Q7追加被駁回,繳的裁判費拿得回來嗎?▾
追加部分被駁回時,該部分裁判費可聲請退還,但另行起訴仍須重新繳納。
Q8第257條的限制反訴也適用嗎?▾
適用。第260條對反訴設有相同的專屬管轄與程序種類限制,邏輯與257條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can_add_255 | blocked_257 |
|---|---|---|
| 管轄要件 | 新訴與原訴同屬該法院管轄 | 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如不動產物權) |
| 程序種類 | 與原訴同屬一種訴訟程序 | 新訴應行不同種訴訟程序(通常 vs 簡易) |
| 當事人合意效力 | 部分情形得經被告同意追加 | 縱被告同意亦不得追加 |
| 救濟途徑 | 法院併案審理 | 駁回追加,須另行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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