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7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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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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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若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一律不得為之,且不因當事人同意而例外。
Q · 起訴後想追加新的請求,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專屬管轄或程序不同就會被擋
依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即使符合第255條的追加例外,只要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例如不動產物權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或新訴與原訴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例如通常程序混簡易程序),法院都不得准許追加。這兩道限制是絕對的,不因被告同意而鬆動,因為它保護的是管轄與程序制度本身,而非個別當事人的利益。被擋下時應盡速另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
白話解讀
255 條給了你七種例外可以在起訴後變更或追加訴訟。你以為拿到這七張通行證就暢通無阻了?257 條告訴你:有兩堵牆,手持任何通行證都翻不過去。第一堵牆:專屬管轄。你在台北地院打一場買賣糾紛,想順便追加一塊在高雄的土地所有權爭議。不行。不動產物權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就算被告同意也沒用。第二堵牆:訴訟程序種類不同。你正在走通常訴訟程序,想追加一個應該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請求。不行。兩種程序的審理規則完全不同,硬塞在一起會讓整個訴訟變成一團亂。這兩道禁令的邏輯不是在刁難你,而是在保護整個訴訟制度不會因為你的便利而崩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為訴之變更追加的絕對限制規定:當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新訴與原訴不能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時,縱使符合第255條的追加例外,法院仍不得准許變更或追加。其目的在維護專屬管轄制度與訴訟程序種類的完整性,優先於個案的訴訟經濟。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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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追加被257條擋了,之前花的裁判費怎麼辦?
追加被駁回的話,追加部分繳的裁判費可以聲請退還。但你另外起訴還是要重新繳一份裁判費。所以最省成本的做法是起訴前就想清楚所有請求的管轄歸屬。內行人提示:如果不確定追加會不會被擋,可以先聲請法院表示意見再正式追加,避免白忙一場。
Q2什麼叫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通常程序和簡易程序差在哪?
通常程序適用訴訟標的金額超過 50 萬的案件,簡易程序適用 50 萬以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兩者在審級、上訴限制、審理方式都不同。原訴是通常程序、追加的新訴是簡易事件,原則上不能追加。內行人提示:但實務上若金額加總後超過 50 萬,法院可能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一併審理,這個彈性空間值得爭取。
Q3被告都同意了,法院為什麼還擋追加?
因為專屬管轄保護的不是被告,而是管轄制度本身。不動產訴訟歸所在地法院,是因為那裡的法院最方便調查證據、最熟悉當地狀況,這與當事人同不同意無關。內行人提示:碰到專屬管轄問題時,被告主張第257條聲請駁回追加,是成本低、防禦效果高的程序抗辯。
Q4民事訴訟法第257條是什麼意思?
規定訴之變更追加的兩道絕對禁區: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原訴程序種類不同,都不得追加,這是疊在255條例外之上的上限。
Q5什麼叫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原訴走通常程序、新訴依法應走簡易或小額程序,兩者審理規則、審級、上訴限制不同,不能塞在一起。
Q6什麼是專屬管轄?
法律強制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如不動產物權歸所在地法院),不容當事人合意變更,法院依職權調查。
Q7第257條和第255條的關係是什麼?
255條是追加的入口(七種例外),257條是出口前的絕對上限,符合255條仍可能被257條擋下,要一起看。
Q8怎麼判斷我的追加會不會被257條擋?
兩步驟:一查新請求有無專屬管轄規定,二比對新舊訴是否同種程序,任一不符就落入禁區。
Q9追加被257條駁回後該怎麼做?
盡速向有管轄權法院另行起訴,並確認該請求消滅時效尚未屆至,因駁回不中斷時效。
Q10追加被駁回繳的裁判費怎麼處理?
追加部分裁判費可聲請退還,但另行起訴須重新繳納,故起訴前就把管轄想清楚最省成本。
Q11怎麼證明新訴應由他法院專屬管轄?
援引民訴第10條(不動產)、第15條(侵權行為地)等專屬管轄條文,指出新訴標的歸屬,聲請駁回追加。
Q12第257條 vs 第255條哪個先看?
先看255條能不能追加,再看257條會不會擋。255開門、257設牆,順序不能顛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Can add 255 | Blocked 257 |
|---|---|---|
| 管轄要件 | 新訴與原訴同屬該法院管轄 | 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如不動產物權) |
| 程序種類 | 與原訴同屬一種訴訟程序 | 新訴應行不同種訴訟程序(通常 vs 簡易) |
| 當事人合意效力 | 部分情形得經被告同意追加 | 縱被告同意亦不得追加 |
| 救濟途徑 | 法院併案審理 | 駁回追加,須另行起訴 |
Can add 255
- 管轄要件
- 新訴與原訴同屬該法院管轄
- 程序種類
- 與原訴同屬一種訴訟程序
- 當事人合意效力
- 部分情形得經被告同意追加
- 救濟途徑
- 法院併案審理
Blocked 257
- 管轄要件
- 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如不動產物權)
- 程序種類
- 新訴應行不同種訴訟程序(通常 vs 簡易)
- 當事人合意效力
- 縱被告同意亦不得追加
- 救濟途徑
- 駁回追加,須另行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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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準備書狀,除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外,並應記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攻擊或防禦方法。 二、對於他造之請求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0231219 制定)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於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不得為之。但前條第五款之訴,不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追加新訴,非新訴與原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0341130 修正)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準備書狀,除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外,並應記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攻擊或防禦方法。 二、對於他造之請求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於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不得為之。但前條第五款之訴,不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追加新訴,非新訴與原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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