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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2.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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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2.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10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當作另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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