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民事訴訟法 第25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ouyang
5 days ago
司法類科
§258 II :
雖然原告無法利用原本的訴訟程序來追加這個新訴,但如果這個新訴本身「具備一般起訴的合法要件」,原告可以在裁定確定後的 10天內,向原法院聲請就該追加之訴「獨立為審判」。
實務注意事項:這份追加的新訴會被視為「重新提起的一個獨立訴訟」。因此,原告必須針對這個新訴,依規定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huang999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法院否定新訴合併在本訴提出,原告可提起抗告(482)。被駁回確定,若符合244要件,可依該條項258第2項分案審理。反訴之提起應可類推適用258第2項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追加之訴:10日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2.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10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當作另訴審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