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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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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2. 2.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訴 258 條規定,法院准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追加被駁回確定者,原告得於十日內聲請審判。

Q · 法官准了對方追加新訴,我可以抗告嗎?

不行,依民訴 258 條第一項不得聲明不服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第一項,法院依第 255 條第一項但書准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無追加的裁判,當事人都不得聲明不服,沒有獨立抗告管道。立法目的是避免每個程序裁定都跑去抗告,讓訴訟卡在程序爭議無法進入實體審理。你能做的是在終局判決上訴時,一併主張原審准許追加的程序有誤。

深度解讀

法官准許對方變更訴訟了。你覺得不合理,想抗告到上級法院。258 條第一項直接把這扇門關上:不行,不能聲明不服。無論法官是准許變更還是認定根本不構成變更,你都沒有獨立的救濟管道。這背後的邏輯是:如果每次法官做一個程序裁定,雙方都跑去抗告,這場訴訟永遠打不完。但 258 條不只是一扇關上的門。第二項開了一條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後路:如果你追加的新訴被法院以「不備追加要件」為由駁回了,你不需要重新起訴繳一份新的裁判費。在駁回裁定確定後 10 天內,你可以聲請原法院就這個追加之訴直接審判。10 天,記住這個數字。錯過了就得從頭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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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規定:「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