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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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追加之訴:10日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2.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10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當作另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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