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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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 258 條規定,法院准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追加被駁回確定者,原告得於十日內聲請審判。
Q · 法官准了對方追加新訴,我可以抗告嗎?
不行,依民訴 258 條第一項不得聲明不服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第一項,法院依第 255 條第一項但書准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無追加的裁判,當事人都不得聲明不服,沒有獨立抗告管道。立法目的是避免每個程序裁定都跑去抗告,讓訴訟卡在程序爭議無法進入實體審理。你能做的是在終局判決上訴時,一併主張原審准許追加的程序有誤。
白話解讀
法官准許對方變更訴訟了。你覺得不合理,想抗告到上級法院。258 條第一項直接把這扇門關上:不行,不能聲明不服。無論法官是准許變更還是認定根本不構成變更,你都沒有獨立的救濟管道。這背後的邏輯是:如果每次法官做一個程序裁定,雙方都跑去抗告,這場訴訟永遠打不完。但 258 條不只是一扇關上的門。第二項開了一條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後路:如果你追加的新訴被法院以「不備追加要件」為由駁回了,你不需要重新起訴繳一份新的裁判費。在駁回裁定確定後 10 天內,你可以聲請原法院就這個追加之訴直接審判。10 天,記住這個數字。錯過了就得從頭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為訴之變更追加的救濟限制規範,包含兩個機制:第一項規定法院就訴之變更追加所為的准許、或認定不構成變更追加的裁判具終局性,不得聲明不服;第二項則為追加因要件不備被駁回確定的原告,保留十日內聲請原法院就追加之訴逕為審判的救濟窗口,免於重新起訴與重複繳納裁判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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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准了對方追加新訴,我真的完全沒辦法挑戰嗎?
獨立抗告不行,但可在終局判決後提起上訴,主張原審准許追加的裁定有誤(例如不符第 255 條但書要件)。實務上上訴法院很少僅因追加不當就廢棄判決,通常要搭配實體理由一起主張才有效果。
Q2十日內聲請審判需要另外繳裁判費嗎?
原則上需繳,因為是新的訴訟程序開始。但若追加時已預繳裁判費,駁回後該費用應退還或折抵,聲請狀記得附繳費收據請求充作新訴裁判費,避免重複繳費。
Q3追加被駁回的十日從什麼時候起算?
從駁回裁定『確定』後起算,不是收到裁定當天。需先經過抗告期間屆滿或抗告被駁回,裁定才確定,搞清楚起算點可能多出好幾天準備時間。
Q4民訴 258 條是什麼?
規範訴之變更追加裁判的救濟限制:准許或認定不構成變更追加不得抗告,但追加被駁回有十日聲請審判救濟。
Q5什麼叫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者就特定程序裁定排除獨立救濟,使其成為終局決定,只能於終局判決上訴時一併主張。
Q6認定不構成追加是什麼意思?
法院認定原告的「追加」其實是第 256 條的補充更正而非追加,此認定裁判同樣不得聲明不服。
Q7十日聲請審判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效果等同另行起訴但案件留原法院、免重新繳裁判費,由熟悉案情的法官續審。
Q8追加被駁回怎麼聲請審判?
確認裁定確定日→備齊起訴要件→十日內以書狀向原法院聲請就追加之訴審判→附收據充抵裁判費。
Q9怎麼算十日的截止日?
從駁回裁定確定後起算十日;確定指抗告期間屆滿或抗告被駁回,不是收到裁定當天。
Q10聲請審判要花多少錢?
原則須繳裁判費,但追加時已預繳者可請求充作新訴費用,附收據避免重複繳納。
Q11怎麼確保聲請不被再次程序駁回?
聲請時一併補齊當事人適格、訴之聲明、事實理由等起訴合法要件,第一次就做對。
Q12聲請審判 vs 重新起訴哪個有利?
聲請審判免重新繳費、案件留原法院效率高,但限十日內;重新起訴無十日限制但要全部重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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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法院,得隨時使受命推事行準備程序。 前項受命推事,由審判長於庭員中指定之。該推事如有窒礙,應另行指定。行準備程序之期日,由受命推事定之。
(0231219 制定)
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0890115 修正)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係配合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修正而為修正,且為顧及審級利益及符合訴訟經濟,將修正後之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均規定為不得聲明不服。 二、保障原告之權益,如原告追加之新訴僅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已具備一般起訴之合法要件,或雖有欠缺其他起訴之合法要件,而得補正者,於駁回訴之追加之裁定確定後,應許原告得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新訴為審判。爰增訂第二項。
- 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訴之變更名詞
- 非名詞
- 裁判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訴之追加名詞
- 駁回名詞
- 追加之訴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8 條條文
法院,得隨時使受命推事行準備程序。 前項受命推事,由審判長於庭員中指定之。該推事如有窒礙,應另行指定。行準備程序之期日,由受命推事定之。
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一、本條第一項係配合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修正而為修正,且為顧及審級利益及符合訴訟經濟,將修正後之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均規定為不得聲明不服。 二、保障原告之權益,如原告追加之新訴僅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已具備一般起訴之合法要件,或雖有欠缺其他起訴之合法要件,而得補正者,於駁回訴之追加之裁定確定後,應許原告得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新訴為審判。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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