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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判決)

  1. 1.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2. 2.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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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 258 條規定,法院准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追加被駁回確定者,原告得於十日內聲請審判。

Q · 法官准了對方追加新訴,我可以抗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第一項,法院依第 255 條第一項但書准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無追加的裁判,當事人都不得聲明不服,沒有獨立抗告管道。立法目的是避免每個程序裁定都跑去抗告,讓訴訟卡在程序爭議無法進入實體審理。你能做的是在終局判決上訴時,一併主張原審准許追加的程序有誤。

白話解讀

法官准許對方變更訴訟了。你覺得不合理,想抗告到上級法院。258 條第一項直接把這扇門關上:不行,不能聲明不服。無論法官是准許變更還是認定根本不構成變更,你都沒有獨立的救濟管道。這背後的邏輯是:如果每次法官做一個程序裁定,雙方都跑去抗告,這場訴訟永遠打不完。但 258 條不只是一扇關上的門。第二項開了一條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後路:如果你追加的新訴被法院以「不備追加要件」為由駁回了,你不需要重新起訴繳一份新的裁判費。在駁回裁定確定後 10 天內,你可以聲請原法院就這個追加之訴直接審判。10 天,記住這個數字。錯過了就得從頭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為訴之變更追加的救濟限制規範,包含兩個機制:第一項規定法院就訴之變更追加所為的准許、或認定不構成變更追加的裁判具終局性,不得聲明不服;第二項則為追加因要件不備被駁回確定的原告,保留十日內聲請原法院就追加之訴逕為審判的救濟窗口,免於重新起訴與重複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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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訴 258 條是什麼?

規範訴之變更追加裁判的救濟限制:准許或認定不構成變更追加不得抗告,但追加被駁回有十日聲請審判的救濟。

Q2法官准對方追加可以抗告嗎?

不行,第一項明定不得聲明不服,只能等終局判決上訴時一併主張。

Q3追加被駁回怎麼辦?

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原法院就追加之訴逕為審判,免重新起訴繳費。

Q4十日從什麼時候起算?

從駁回裁定『確定』後起算,不是收到裁定當天,要先過抗告期間。

Q5聲請審判要再繳裁判費嗎?

原則需繳,但追加時已預繳者可請求充作新訴裁判費,附繳費收據避免重複。

Q6二審追加被駁回也有十日救濟嗎?

沒有。第 446 條準用第一項不得聲明不服,但不準用第二項十日救濟機制。

Q7認定不構成追加也不能抗告嗎?

對,法院認定屬第 256 條補充更正而非追加的裁判,同樣不得聲明不服。

Q8超過十日還能救濟嗎?

不能聲請原法院審判,只能另行起訴、重新繳費、重新排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43条(訴えの変更)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2조(청구의 변경)
🇩🇪 德國ZPO § 263(Klageänderung)
🇺🇸 美國FRCP Rule 15(Amended and Supplemental Plea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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