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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8第二審上訴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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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8 條:牽涉判決的中間裁定隨本案上訴由第二審一併審查,但依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可單獨抗告者不在此限。

Q · 一審那些中間裁定,上訴二審還能一起救嗎?

能。牽涉判決的中間裁定隨上訴由二審一併審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8 條本文,第一審判決前牽涉該判決的中間裁定,會隨本案上訴一併受第二審法院審查,例如駁回關鍵證據調查的裁定。但但書排除兩種:依法不得聲明不服的裁定,以及本來就能用抗告單獨挑戰的裁定(如管轄、迴避)。後者若當時沒抗告,時效一過即固化,第二審不再為你重啟。

白話解讀

訴訟中不是只有最後的判決。一路走下來,法官做過幾十個小裁定:要不要准你追加證據、要不要准你增加被告、要不要採那份鑑定報告、要不要延期開庭。有些決定你當下覺得不公平,但你來不及單獨抗議,或者根本不能單獨抗議。這條說的是一件事:這些中間過程的決定,只要牽涉到最後的判決,會「跟著判決」一起被第二審法院審查。聽起來很佛心,但它附帶一個大陷阱:如果那個中間裁定本來就可以單獨用「抗告」挑戰(例如迴避、管轄),你沒在當時抗告,後面上訴時這條也不幫你救。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一審的每個轉角判斷:這個不利的小裁定是「能現在抗告的」還是「要留到上訴一起打的」,判斷錯了就永久失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38 條為第二審審理範圍的界定規範: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所為、且牽涉該判決的中間裁定,原則上隨本案上訴受第二審法院一併審判;但凡依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獨立救濟的裁定,則排除在隨上訴審查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牽涉該判決」是什麼意思,怎麼判斷?

白話是:這個中間裁定有沒有實際影響最終判決的結論。法官駁回你關鍵證據的聲請通常牽涉;准許你請假不到庭通常不牽涉。判斷由第二審法院做,你在上訴狀中必須自己論證因果關係。內行人提示:律師會用「若非該裁定,判決結果將不同」的反事實論證法,是讓第二審採納的關鍵句式。

Q2一審法官拒絕我請求的證據調查,現在我敗訴了能翻嗎?

可以,這是本條最常被用到的情境之一。第286條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原則上應准許,法官若未說明充分理由就拒絕,在第二審很容易被認定違法。上訴時要主張該證據若經調查、判決結果會不同。內行人提示:一審聲請被駁回時,當場在言詞辯論筆錄記明異議,這個筆錄異議是你後來上訴最有力的武器,否則二審可能以你當場沒反對視為放棄而不採納。

Q3民事訴訟法 438 條是什麼?

界定第二審審理範圍:一審判決前牽涉該判決的中間裁定隨上訴由二審一併審查,但可單獨抗告或不得聲明不服者除外。

Q4什麼叫「牽涉該判決」的中間裁定?

該裁定與最終判決結論間具實質因果關係,影響判決成立基礎,如駁回關鍵證據調查;准許請假等不影響結論者則不算。

Q5中間裁定和終局判決差在哪?

終局裁判結束本案、用上訴救濟;中間裁定處理過程附隨事項,部分可抗告、部分隨上訴審查。

Q6但書排除的是哪些裁定?

依法不得聲明不服的裁定,以及得以抗告獨立救濟的裁定(管轄、迴避、裁判費等)。

Q7一審中間裁定怎麼帶上二審救?

盤點全部一審裁定 → 分三類 → 鎖定不可獨立抗告且牽涉判決者 → 上訴狀逐一指明錯誤並寫因果鏈。

Q8怎麼證明中間裁定牽涉判決?

用「若非該裁定,判決結果將不同」的反事實論證,佐以筆錄異議紀錄、被排除證據的關聯性說明。

Q9主張中間裁定錯誤有沒有期限?

本條無獨立期限,依附第二審上訴期間 20 日(第 440 條);可獨立抗告者另有 10 日抗告期間(第 487 條)。

Q10被上訴人怎麼處理對方主張的中間裁定?

逐條檢查對方上訴狀有無主張;對方漏主張的即固化,答辯狀對其主張者兩面反駁(非牽涉判決或裁定正確)。

Q11民訴 438 vs 抗告(482 條)差在哪?

438 是隨本案上訴一併審查;抗告是對裁定單獨即時救濟。可抗告者落入 438 但書,須走抗告不能等上訴。

Q12管轄裁定該抗告還是等上訴一起打?

必須抗告。管轄屬可獨立抗告類型,落入但書排除,當時不抗告就無法在二審翻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uleif_missed
可獨立抗告之裁定(管轄/迴避/裁判費)須當時於 10 日內抗告(第 487 條)落入 438 但書,二審不審查,永久固化
不可獨立抗告且牽涉判決(駁回證據調查)隨本案上訴於上訴狀主張未主張則固化,但本可救
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無救濟途徑不在二審審查範圍

rule

可獨立抗告之裁定(管轄/迴避/裁判費)
須當時於 10 日內抗告(第 487 條)
不可獨立抗告且牽涉判決(駁回證據調查)
隨本案上訴於上訴狀主張
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
無救濟途徑

if_missed

可獨立抗告之裁定(管轄/迴避/裁判費)
落入 438 但書,二審不審查,永久固化
不可獨立抗告且牽涉判決(駁回證據調查)
未主張則固化,但本可救
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
不在二審審查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83条(第一審判決前の裁判に対する控訴裁判所の判断)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92조(제1심 판결 전 재판에 대한 항소심의 심판)
德國ZPO § 512(der Beurteilung des Berufungsgerichts unterliegende Vorentscheidung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62(effet dévolutif de l'appel)
美國Merger doctrine(28 U.S.C. § 1291 final judgment rule — interlocutory orders merge into final judgment for revie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0231219 制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狀內,宜記載新事實及證據,並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0190913 制定)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0231219 制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狀內,宜記載新事實及證據,並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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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8 條規定:「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