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7 條(裁定之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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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87 條規定,對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撤銷停止之裁定,當事人均得於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抗告,請求上級法院審查。
Q · 法院裁定停止我的官司,我不服可以怎麼辦?
能,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提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 187 條,無論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或「撤銷停止」之裁定,當事人都可以提抗告。這在民訴中是特別開放的救濟,因為很多程序裁定依第 483 條是不能抗告的。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第 487 條),向原法院遞狀由其轉送上級法院。要注意:提了抗告不會自動停止原裁定效力,除非抗告法院另裁定停止執行。
深度解讀
法院裁定停止你的案子,或者法院撤銷了一個停止裁定讓案子突然恢復,你不服怎麼辦?這條給你一把鑰匙:抗告。抗告就是向上級法院挑戰下級法院的程序裁定。不管是「停止」還是「撤銷停止」,兩種裁定你都可以打。這在民事訴訟法裡不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很多程序裁定是不能抗告的(第 483 條有限制)。本條特別開放抗告,就是因為立法者認為訴訟程序要不要暫停,影響太大了,不能讓一個法官一個人說了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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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