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78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8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離婚訴訟停止程序機制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57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民事訴訟法第578條(離婚訴訟得裁定停止程序六個月)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已就婚姻事件程序及調整家庭關係另設完整機制,本條功能由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取代,現行案件不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原規定法院認為離婚當事人有和諧之望時,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六個月。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家事事件法已另設調整家庭關係的機制接手本條功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8條為已刪除之歷史程序條文,原規範離婚訴訟和諧之望時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六個月,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整體承接婚姻事件程序而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578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範離婚訴訟有和諧之望時法院得裁定停止程序六個月。
Q2民事訴訟法第578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因家事事件法整體承接婚姻事件程序。
Q3現在離婚訴訟要暫停程序依哪一條?
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578條,改適用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Q4民事訴訟法第578條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前者為已刪除舊制,後者為現行婚姻事件程序專法,功能由前者移轉至後者。
立法沿革 4 版
(0200131 制定)
在撤銷禁治產宣告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在撤銷禁治產宣告前,禁治產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而撤銷之。
(0231219 制定)
就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所為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以重婚為理由,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前配偶,以已參加訴訟為限,始有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得以裁定命於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內,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在撤銷禁治產宣告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在撤銷禁治產宣告前,禁治產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而撤銷之。
就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所為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以重婚為理由,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前配偶,以已參加訴訟為限,始有效力。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得以裁定命於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內,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