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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2 分鐘2 分鐘2 分

民事訴訟法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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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78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離婚訴訟停止程序機制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57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民事訴訟法第578條(離婚訴訟得裁定停止程序六個月)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已就婚姻事件程序及調整家庭關係另設完整機制,本條功能由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取代,現行案件不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原規定法院認為離婚當事人有和諧之望時,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六個月。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家事事件法已另設調整家庭關係的機制接手本條功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78條為已刪除之歷史程序條文,原規範離婚訴訟和諧之望時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六個月,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整體承接婚姻事件程序而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578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範離婚訴訟有和諧之望時法院得裁定停止程序六個月。

Q2民事訴訟法第578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因家事事件法整體承接婚姻事件程序。

Q3現在離婚訴訟要暫停程序依哪一條?

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578條,改適用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Q4民事訴訟法第578條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前者為已刪除舊制,後者為現行婚姻事件程序專法,功能由前者移轉至後者。

立法沿革 4

(0200131 制定)

在撤銷禁治產宣告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在撤銷禁治產宣告前,禁治產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而撤銷之。

(0231219 制定)

就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所為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以重婚為理由,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前配偶,以已參加訴訟為限,始有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得以裁定命於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內,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在撤銷禁治產宣告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在撤銷禁治產宣告前,禁治產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而撤銷之。

(0231219 制定)

就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所為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以重婚為理由,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前配偶,以已參加訴訟為限,始有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得以裁定命於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內,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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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78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