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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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79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未成年子女假處分規定由家事事件法承接,現行案件不再適用本條。
Q · 民事訴訟法第 579 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 579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現已失效。原條文規範法院得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命為必要假處分,相關保護機制已整併入家事事件法的暫時處分制度。現行涉及未成年子女保護的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及其暫時處分規定提出,而非援引本條。
白話解讀
原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命為必要之假處分。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家事事件法已將未成年子女保護事項納入整體規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79 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條文。其原規範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命為必要之假處分;民國 102 年因家事事件法整體承接未成年子女保護事項而刪除,現僅供歷史沿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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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579 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失效。本條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未成年子女假處分規定由家事事件法承接,現行案件應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Q2民事訴訟法第 579 條為什麼被刪除?
家事事件法將未成年子女保護事項整體納入規範後,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編相關條文一併刪除,避免雙軌重疊。
Q3現在要聲請未成年子女的保護處分要依哪條?
改依家事事件法的暫時處分規定提出,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內行人提示:暫時處分的聲請門檻與舊假處分不同,重點在釋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急迫必要性。
Q4民事訴訟法 579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條文,原規範法院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命為必要假處分,民國 102 年退場。
Q5民事訴訟法 579 條為什麼被刪除?
家事事件法整體承接未成年子女保護事項後,民訴人事訴訟程序編相關條文一併刪除,避免雙軌重疊。
Q6什麼是未成年子女假處分?
在本案判決確定前,法院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所為的暫時性保全處分,現以家事事件法暫時處分形式存在。
Q7家事事件法是什麼?
民國 101 年施行的程序法,整合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承接原民訴人事訴訟程序。
Q8現在要聲請未成年子女保護處分要怎麼做?
依家事事件法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釋明保護子女的急迫必要性,不再援引民訴 579。
Q9民訴 579 刪除後相關案件改依哪些規定?
改依家事事件法暫時處分章節及相關非訟程序規定辦理。
Q10如何確認一條條文是否已被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沿革,或看條文內容是否僅顯示「(刪除)」並標註刪除年度。
Q11舊案件引用了民訴 579,現在怎麼處理?
已確定的舊判決維持其效力與沿革引用;新案件應改引家事事件法對應規定。
Q12民訴 579(舊)vs 家事事件法暫時處分差在哪?
舊制是民訴假處分框架;現制是家事事件法專章的暫時處分,管轄改由家事法院、保護範圍更完整。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00131 制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判決確定後,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布告之。
(0231219 制定)
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得依聲請,命扶養或監護子女或為其他假處分。
(0880115 修正)
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之假處分。 法院命為前項假處分時,準用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立法理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如有急迫情勢不立即定暫時狀態,將使子女安全或教養受到影響,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之假處分,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判決確定後,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布告之。
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得依聲請,命扶養或監護子女或為其他假處分。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如有急迫情勢不立即定暫時狀態,將使子女安全或教養受到影響,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之假處分,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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