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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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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0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婚姻事件當事人死亡之訴訟終結規定,現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Q · 民事訴訟法第580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適用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80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條文處理婚姻事件中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本案訴訟如何終結,此類人事訴訟程序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已由該法第三編第二章整體承接,不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原規定婚姻事件中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本案訴訟終結的效力。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家事事件法接手統一規範婚姻事件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8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婚姻事件程序規定,處理當事人一方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訴訟終結之效果,現行程序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580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婚姻事件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的訴訟終結效力。

Q2第580條為什麼被刪除?

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婚姻事件程序整體移交該法規範,民訴對應條文一併刪除。

Q3現在婚姻事件當事人死亡的程序該看哪條?

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關於婚姻事件之規定處理,不再適用民訴第580條。

Q4民訴第580條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第580條已失效,家事事件法為現行依據;引用時務必使用後者。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200131 制定)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

(0231219 制定)

前條之訴,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但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後,僅夫或妻死亡者,不在此限。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

(0231219 制定)

前條之訴,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但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後,僅夫或妻死亡者,不在此限。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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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80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80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