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0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婚姻事件當事人死亡之訴訟終結規定,現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Q · 民事訴訟法第580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適用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80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條文處理婚姻事件中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本案訴訟如何終結,此類人事訴訟程序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已由該法第三編第二章整體承接,不再適用本條。
原規定婚姻事件中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本案訴訟終結的效力。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家事事件法接手統一規範婚姻事件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58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婚姻事件程序規定,處理當事人一方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訴訟終結之效果,現行程序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一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婚姻事件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的訴訟終結效力。
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婚姻事件程序整體移交該法規範,民訴對應條文一併刪除。
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關於婚姻事件之規定處理,不再適用民訴第580條。
第580條已失效,家事事件法為現行依據;引用時務必使用後者。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
前條之訴,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但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後,僅夫或妻死亡者,不在此限。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
前條之訴,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但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後,僅夫或妻死亡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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