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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43266 號
要旨
夫妻就婚姻關係存續間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一方當事人於該判決未確定前即已死亡,應認該一離婚訴訟已經終結,故判決自無從確定亦不生任何效力
主旨
關於江○○先生與陳○○女士婚姻關係是否消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11 月 18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85972 號函。
二、按司法院秘書長曾於 90 年 3 月 7 日(90)秘台廳氏一字第02759 號函釋略以:「按婚姻事件,係以專屬於當事人本身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從而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民事訴訟法第 580 條規定參照)。故法院已為終局判決但尚未確定,而夫妻之一方死亡者,該判決無從確定,自不生判決確定效力,婚姻關係並未消滅」。本件來函所述當事人一方訴請離婚經法院判決後,他方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該離婚判決是否有效乙節,請參照上開司法院函釋處理,戶政機關如認仍有疑義,宜請逕向該管法院洽詢。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