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6 條(裁定停止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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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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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使被凍結的訴訟程序在停止原因消滅後重新進行。
Q · 官司被法院裁定停止後,可以讓它重新進行嗎?
可以,依民訴第186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非永久狀態,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當停止的原因已經消滅(例如先決的刑事案件已判決確定、受告知訴訟人長期未參加),當事人可向法院遞交聲請狀,說明停止原因已不存在或無繼續必要,請求撤銷停止裁定,使訴訟程序接續進行。法院也可在發現停止已無必要時主動撤銷。
深度解讀
案子被法院裁定停止了,然後呢?很多人以為只能乾等。這條告訴你:不用等。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隨時可以被撤銷,而且有兩條路。第一條,你自己聲請,寫一份書狀告訴法院停止的原因已經消滅或者繼續停下去沒有必要。第二條,法院自己發現不應該再停了,依職權主動撤銷。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是你在訴訟被凍住時最重要的解凍按鈕。不知道這條的人會在停止期間浪費幾個月甚至幾年。知道的人,會在停止原因一消失就立刻出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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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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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