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6 條(裁定停止之撤銷)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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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使被凍結的訴訟程序在停止原因消滅後重新進行。
Q · 官司被法院裁定停止後,可以讓它重新進行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非永久狀態,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當停止的原因已經消滅(例如先決的刑事案件已判決確定、受告知訴訟人長期未參加),當事人可向法院遞交聲請狀,說明停止原因已不存在或無繼續必要,請求撤銷停止裁定,使訴訟程序接續進行。法院也可在發現停止已無必要時主動撤銷。
白話解讀
案子被法院裁定停止了,然後呢?很多人以為只能乾等。這條告訴你:不用等。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隨時可以被撤銷,而且有兩條路。第一條,你自己聲請,寫一份書狀告訴法院停止的原因已經消滅或者繼續停下去沒有必要。第二條,法院自己發現不應該再停了,依職權主動撤銷。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是你在訴訟被凍住時最重要的解凍按鈕。不知道這條的人會在停止期間浪費幾個月甚至幾年。知道的人,會在停止原因一消失就立刻出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為訴訟程序停止之解除規範,賦予法院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的權限,啟動方式有兩種:當事人聲請與法院依職權。其功能在於使因特定原因被凍結的訴訟程序,於原因消滅後得以重新進行,避免案件無限期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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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的撤銷,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使訴訟重新進行。
Q2停止訴訟的裁定可以撤銷嗎?▾
可以。依本條,停止原因消滅或無繼續必要時,得由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職權撤銷。
Q3撤銷停止裁定要由誰提出?▾
兩條路:當事人主動聲請,或法院依職權主動撤銷,不限於法院發動。
Q4聲請撤銷停止裁定要寫什麼?▾
寫明原停止裁定案號與理由,並說明該停止原因現已消滅或無繼續必要。
Q5撤銷停止後訴訟從哪裡接續?▾
從停止時的程序階段接續,期間計算依第188條重新起算。
Q6對撤銷停止裁定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以,依第187條對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Q7聲請撤銷停止有期限嗎?▾
無特定期限,但停止原因消滅後拖越久越不利,宜儘速聲請。
Q8法院一定會准撤銷停止嗎?▾
不一定,但附上停止原因消滅的具體證據時,准許機率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y_application | by_authority |
|---|---|---|
| 發動主體 | 當事人主動聲請 | 法院依職權發動 |
| 前提 | 停止原因消滅或無繼續必要,由聲請人舉證說明 | 法院發現停止已無必要 |
| 實務速度 | 附證據聲請通常較快獲准 | 受法院案件量影響,可能未及時注意 |
| 對不服者救濟 | 他造得依第187條抗告 | 當事人得依第187條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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