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使被凍結的訴訟程序在停止原因消滅後重新進行。
Q · 官司被法院裁定停止後,可以讓它重新進行嗎?
可以,依民訴第186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非永久狀態,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當停止的原因已經消滅(例如先決的刑事案件已判決確定、受告知訴訟人長期未參加),當事人可向法院遞交聲請狀,說明停止原因已不存在或無繼續必要,請求撤銷停止裁定,使訴訟程序接續進行。法院也可在發現停止已無必要時主動撤銷。
案子被法院裁定停止了,然後呢?很多人以為只能乾等。這條告訴你:不用等。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隨時可以被撤銷,而且有兩條路。第一條,你自己聲請,寫一份書狀告訴法院停止的原因已經消滅或者繼續停下去沒有必要。第二條,法院自己發現不應該再停了,依職權主動撤銷。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是你在訴訟被凍住時最重要的解凍按鈕。不知道這條的人會在停止期間浪費幾個月甚至幾年。知道的人,會在停止原因一消失就立刻出手。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為訴訟程序停止之解除規範,賦予法院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的權限,啟動方式有兩種:當事人聲請與法院依職權。其功能在於使因特定原因被凍結的訴訟程序,於原因消滅後得以重新進行,避免案件無限期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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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但如果能提出停止原因已消滅的具體證據,准許率非常高。法院依職權也會撤銷,只是案件多時不一定主動注意到。聲請狀寫得越具體越好,明確引用停止裁定的案號和理由,再說明該原因已消滅,讓法官能快速判斷。
從停止時的程序階段接續。若停在言詞辯論前,法院會重新指定辯論期日通知雙方。期間計算依第188條,從停止時凍結、撤銷後重新起算。撤銷後法院通常很快發傳票指定開庭,最好在聲請撤銷的同時就開始準備接下來的訴訟資料。
有兩條路:當事人主動聲請,或法院依職權主動撤銷。本條明確賦予當事人聲請權,不需要被動等法院想起案件。實務上案件量大,當事人不主動推,案件可能長期擱置,所以主動聲請是更有效的選擇。
規範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的撤銷,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使訴訟重新進行,是程序解凍的法律依據。
依聲請是當事人主動遞狀並舉證停止原因消滅;依職權是法院主動發動。實務上主動聲請較不易被忽略。
因法定原因(如先決刑事案件、告知訴訟、鑑定中)使訴訟程序暫時凍結、不進行的狀態。
裁定停止是凍結程序,撤銷停止是解除凍結讓程序接續,兩者是相反方向的程序動作。
確認停止原因消滅 → 撰寫聲請撤銷停止裁定狀,引用原裁定案號 → 附證據 → 遞狀並追蹤進度。
視停止原因而定:先決刑事案件附判決書影本、告知訴訟附受告知人回函、鑑定附完成的鑑定報告。
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屬程序內聲請,不另計裁判費,主要成本是撰狀與時間。
撤銷後法院通常很快發傳票指定期日,建議遞狀同時就開始準備答辯與舉證資料。
停止原因已消滅用本條聲請撤銷;認為當初不該停應依第187條抗告原停止裁定,兩者時機與對象不同。
| 比較面向 | by_application | by_authority |
|---|---|---|
| 發動主體 | 當事人主動聲請 | 法院依職權發動 |
| 前提 | 停止原因消滅或無繼續必要,由聲請人舉證說明 | 法院發現停止已無必要 |
| 實務速度 | 附證據聲請通常較快獲准 | 受法院案件量影響,可能未及時注意 |
| 對不服者救濟 | 他造得依第187條抗告 | 當事人得依第187條抗告 |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
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
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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