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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73 條(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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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時,第168至172條的當然停止不適用,案件不因當事人死亡或能力變動而停止。

Q · 當事人死了,官司會自動停下來嗎?

有委任律師就不停,沒律師才當然停止

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變動(第168條至第172條)時,原本會「當然停止」訴訟;但只要當事人設有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這些停止規定一律不適用,案件繼續進行。例外是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給繼承人或新代表人接手的緩衝期。

深度解讀

前面四條(168、169第1項、170到172)講的都是訴訟會自動停下來的情況:當事人死了、公司合併了、監護人沒了、代表人消失了。但這條翻轉了整個局面。只要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以上所有停止規定全部不適用。你死了,你的律師還在,案子繼續跑。你的公司被合併了,只要律師的委任狀還有效,法官不用等任何人承受,直接繼續開庭審理。這就是律師在訴訟中最被低估的功能之一:他不只是你的法律專家,他是你的訴訟「連續性保險」。但書條件是法院可以斟酌情形裁定停止。比如當事人剛死亡,繼承人可能需要時間決定要不要繼續訴訟,法院會裁量暫停給合理緩衝。關鍵是:這個停止是法院的「裁定」,不是「當然」,法院有裁量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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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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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73 條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