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73 條(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時,第168至172條的當然停止不適用,案件不因當事人死亡或能力變動而停止。

Q · 當事人死了,官司會自動停下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變動(第168條至第172條)時,原本會「當然停止」訴訟;但只要當事人設有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這些停止規定一律不適用,案件繼續進行。例外是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給繼承人或新代表人接手的緩衝期。

白話解讀

前面四條(168、169第1項、170到172)講的都是訴訟會自動停下來的情況:當事人死了、公司合併了、監護人沒了、代表人消失了。但這條翻轉了整個局面。只要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以上所有停止規定全部不適用。你死了,你的律師還在,案子繼續跑。你的公司被合併了,只要律師的委任狀還有效,法官不用等任何人承受,直接繼續開庭審理。這就是律師在訴訟中最被低估的功能之一:他不只是你的法律專家,他是你的訴訟「連續性保險」。但書條件是法院可以斟酌情形裁定停止。比如當事人剛死亡,繼承人可能需要時間決定要不要繼續訴訟,法院會裁量暫停給合理緩衝。關鍵是:這個停止是法院的「裁定」,不是「當然」,法院有裁量空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為當然停止的例外規定:當事人若委任訴訟代理人,則第168條(當事人死亡)、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至第172條(喪失能力、法定代理人變動等)所定的當然停止事由均不適用,訴訟程序由代理人續行;惟法院得酌量具體情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當事人死亡有律師官司會停嗎?

原則不停,由律師續行訴訟,但法院得裁定停止

Q2當然停止和裁定停止差在哪?

當然停止是法律自動發生,裁定停止是法院斟酌後決定

Q3沒委任律師當事人死亡會怎樣?

依第168條當然停止,須由繼承人承受訴訟後才續行

Q4訴訟代理人在當事人死亡後還有代理權嗎?

依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Q5法院什麼時候會用但書裁定停止?

繼承人需時間決定是否拋棄繼承、或公司合併整合期間

Q6對停止裁定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依第186條提起抗告

Q7公司被合併有律師訴訟會停嗎?

原則不停,委任狀有效即由律師續行

Q8簡易訴訟沒請律師有什麼風險?

當事人是唯一故障點,一旦出狀況案件當然停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_agentwithout_agent
觸發方式原則不停止(須法院裁定才停)當然停止(法律自動發生)
誰續行訴訟訴訟代理人(律師)須繼承人/新代表人承受後
對方拖延空間幾乎沒有案件可空白數月
救濟對裁定停止得抗告(第186條)聲請催告承受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4条第2項(訴訟代理人がある間は中断しない)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38조(소송대리인이 있는 경우 중단의 예외)
🇩🇪 德國ZPO § 246(Aussetzung bei Vertretung durch Prozessbevollmächtigten)
🇺🇸 美國Fed. R. Civ. P. 25(substitution of parties;機制不同,僅功能近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