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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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後,與破產財團有關的訴訟在承受訴訟人出現或破產程序終結前當然停止。
Q · 對方打官司打到一半破產了,案子會怎樣?
與破產財團有關的訴訟自動停止,不需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4 條,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後,關於破產財團的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不需任何人聲請、法院也不需裁定。要等到破產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整個破產程序終結,訴訟才會恢復。第二項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程序也納入相同效果。停止不等於終結,債權人應同步去破產程序申報債權參加分配。
深度解讀
破產這兩個字聽起來是終點,但在訴訟的世界裡,它其實是一個暫停鍵。你正在跟人打官司,突然你(或對方)被法院宣告破產了。這時候跟破產財團有關的訴訟會自動凍結,不用任何人聲請,法院也不用裁定,就是直接停住。為什麼?因為破產之後你對自己的財產已經沒有管理處分權了,破產管理人才是那個可以代表你打官司的人。在管理人出來承受訴訟之前,或者整個破產程序結束之前,訴訟就這樣懸著。同樣的邏輯也適用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俗稱消債條例)的清算程序。你如果因為卡債、房貸壓垮了走清算程序,相關訴訟一樣自動停止。這個機制保護的不只是你,也保護對方,避免在權責不清的時候做出一個事後會被翻掉的判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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