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4 條
- 1.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 2.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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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後,與破產財團有關的訴訟在承受訴訟人出現或破產程序終結前當然停止。
Q · 對方打官司打到一半破產了,案子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4 條,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後,關於破產財團的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不需任何人聲請、法院也不需裁定。要等到破產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整個破產程序終結,訴訟才會恢復。第二項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程序也納入相同效果。停止不等於終結,債權人應同步去破產程序申報債權參加分配。
白話解讀
破產這兩個字聽起來是終點,但在訴訟的世界裡,它其實是一個暫停鍵。你正在跟人打官司,突然你(或對方)被法院宣告破產了。這時候跟破產財團有關的訴訟會自動凍結,不用任何人聲請,法院也不用裁定,就是直接停住。為什麼?因為破產之後你對自己的財產已經沒有管理處分權了,破產管理人才是那個可以代表你打官司的人。在管理人出來承受訴訟之前,或者整個破產程序結束之前,訴訟就這樣懸著。同樣的邏輯也適用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俗稱消債條例)的清算程序。你如果因為卡債、房貸壓垮了走清算程序,相關訴訟一樣自動停止。這個機制保護的不只是你,也保護對方,避免在權責不清的時候做出一個事後會被翻掉的判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74 條規範訴訟當然停止的破產事由:當事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消債清算後,因其喪失財產管理處分權,與破產財團或清算財團有關的訴訟程序,在承受訴訟人出現或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前自動停止,無須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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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174 條是什麼?▾
規範破產與消債清算時訴訟當然停止的條文,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後與破產財團有關的官司自動凍結。
Q2對方破產我的官司會自動停嗎?▾
會,且不需任何人聲請、法院也不必裁定,自破產宣告時起就當然停止。
Q3訴訟當然停止跟訴訟終結一樣嗎?▾
不一樣。停止只是暫停,承受訴訟人出現或程序終結後可能恢復,債權並未消失。
Q4消債條例清算也會讓訴訟停止嗎?▾
會,民國98年增訂第二項,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程序納入相同的當然停止效果。
Q5對方破產後我該做什麼?▾
立刻向破產法院申報債權參加分配,不要傻等訴訟恢復,避免錯過申報期限。
Q6停止的訴訟什麼時候會恢復?▾
破產管理人承受訴訟、或破產/清算程序終結時自動恢復,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命續行。
Q7破產跟消債清算對訴訟停止的效果有差嗎?▾
停止效果基本一致,差在適用對象:破產法適用所有人含公司,消債條例只適用非營業自然人。
Q8對方破產我的錢還拿得回來嗎?▾
取決於破產財團資產,債權未消失。應同時申報債權與等待承受訴訟兩條路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破產法破產 | 消債條例清算 |
|---|---|---|
| 適用對象 | 所有人,含公司法人 | 非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上班族、家庭主婦) |
| 管理處分權喪失依據 | 破產法第 57 條 | 消債條例第 94 條 |
| 訴訟停止依據 | 民訴第 174 條第一項 | 民訴第 174 條第二項(98年增訂) |
| 恢復時點 | 承受訴訟人出現或破產程序終結 | 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 |
| 程序門檻 | 較高、程序較繁複 | 較低、程序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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