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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57破產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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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7 條規定,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唯一原因。不能清償指客觀上無力支付到期債務,與是否仍有資產無關。

Q · 什麼狀況才能被宣告破產?

到期債務不能清償就符合,跟剩多少資產無關

依破產法第 57 條,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唯一原因。「不能清償」是客觀事實判斷——到期債務付不出來,而非主觀的「不想還」,也不要求一無所有。名下可能還有不動產,但若變現速度跟不上債務到期速度,仍符合破產原因。實務上自然人多改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本條主要適用於商業組織。

白話解讀

一個人或一家公司什麼時候會被宣告破產?這條給你最簡短的答案:不能清償債務。聽起來像廢話,但這句話藏著兩個你可能誤解的關鍵。第一,「不能清償」不是「不想清償」,是客觀上沒有能力支付到期債務,這是個事實判斷,不是道德判斷。第二,這個門檻比你想的低。你不需要欠到天文數字,也不需要破到一無所有,只要債務到期、財產不足以全面支付,就符合宣告破產的原因。台灣的實務上,個人通常會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破產法的破產主要適用於商業組織。但無論走哪條路,第一步都是過這個門檻:你必須是「不能清償」的狀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7 條為破產程序的入口性規範,明定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唯一宣告原因。「不能清償」採客觀標準,指客觀上無力支付到期債務的事實狀態,與債務人是否仍持有資產、是否主觀願意清償均無關,是後續破產財團清算、債權人會議、復權等所有程序的共同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跟「公司倒閉」一樣嗎?

不一樣。「倒閉」是俗稱,可能指停業、解散、被撤銷登記等多種狀態。破產是法律上的正式程序,由法院宣告,啟動破產財團清算與分配。員工被欠薪時,主動聲請公司破產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選項(破產法第 58 條)。

Q2個人欠錢還不出來,要聲請破產嗎?

原則上個人不走破產法,而是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程序(小額分期)或清算程序。更生通過後依核定計畫還款 6 至 8 年,剩餘債務免責,但須證明仍有部分還款能力;完全無能力者才走清算。

Q3破產法第 57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唯一宣告原因,是整套破產程序的入口,所有後續程序都從這四個字展開。

Q4不能清償的標準是什麼?

客觀上無力支付到期債務即符合,採事實判斷,不問債務人主觀意願,也不以資產淨值為負為必要。

Q5破產跟公司倒閉一樣嗎?

不一樣。倒閉是俗稱(停業、解散、撤銷登記);破產是法院依法宣告並啟動財團清算分配的正式程序。

Q6破產原因要誰證明?

由聲請人釋明不能清償的客觀事實,例如跳票紀錄、員工薪資積欠、多筆法院強制執行紀錄。

Q7怎麼聲請宣告對方破產?

蒐集不能清償證據 → 確認自己是普通或有擔保債權人 → 向債務人住所地或主事務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破產法第 58 條),可同時聲請假扣押。

Q8員工被欠薪可以聲請公司破產嗎?

可以。勞工是適格聲請人(破產法第 58 條),讓法院介入處分公司資產,比乾等老闆良心發現有用。

Q9聲請破產要準備什麼證據?

跳票通知書、薪資積欠證明、其他法院強制執行紀錄、財務報表等可釋明到期債務無力支付的客觀資料。

Q10個人不能清償該走哪個程序?

優先評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仍有部分還款能力)或清算(完全無能力),而非破產法破產。

Q11破產法破產 vs 消債條例更生差在哪?

破產主要對商業組織、復權較嚴;更生對自然人、依計畫履行後免責、對生活影響較小。

Q12不能清償 vs 暫時周轉不靈差在哪?

不能清償是持續性、客觀的無力支付;暫時周轉不靈可短期填補者不當然構成破產原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破產法破產消債條例更生/清算
適用對象主要為商業組織自然人(消費者)
進入門檻不能清償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債務免責復權程序較嚴依計畫履行後可獲免責
對生活影響較大更生程序影響較小
實務使用率個人案件幾乎停用自然人主流路徑

破產法破產

適用對象
主要為商業組織
進入門檻
不能清償債務
債務免責
復權程序較嚴
對生活影響
較大
實務使用率
個人案件幾乎停用

消債條例更生/清算

適用對象
自然人(消費者)
進入門檻
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債務免責
依計畫履行後可獲免責
對生活影響
更生程序影響較小
實務使用率
自然人主流路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15条(破産手続開始の原因・支払不能)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05조(파산선고 - 지급불능)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2条(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17(Zahlungsunfähigkeit)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31-1(état de cessation des paiements)
美國11 U.S.C. § 303(involuntary bankruptcy - generally not paying debts as they become du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0240621 制定)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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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57 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