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7 條(破產之原因)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7 條規定,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唯一原因。不能清償指客觀上無力支付到期債務,與是否仍有資產無關。
Q · 什麼狀況才能被宣告破產?
依破產法第 57 條,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唯一原因。「不能清償」是客觀事實判斷——到期債務付不出來,而非主觀的「不想還」,也不要求一無所有。名下可能還有不動產,但若變現速度跟不上債務到期速度,仍符合破產原因。實務上自然人多改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本條主要適用於商業組織。
白話解讀
一個人或一家公司什麼時候會被宣告破產?這條給你最簡短的答案:不能清償債務。聽起來像廢話,但這句話藏著兩個你可能誤解的關鍵。第一,「不能清償」不是「不想清償」,是客觀上沒有能力支付到期債務,這是個事實判斷,不是道德判斷。第二,這個門檻比你想的低。你不需要欠到天文數字,也不需要破到一無所有,只要債務到期、財產不足以全面支付,就符合宣告破產的原因。台灣的實務上,個人通常會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破產法的破產主要適用於商業組織。但無論走哪條路,第一步都是過這個門檻:你必須是「不能清償」的狀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7 條為破產程序的入口性規範,明定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唯一宣告原因。「不能清償」採客觀標準,指客觀上無力支付到期債務的事實狀態,與債務人是否仍持有資產、是否主觀願意清償均無關,是後續破產財團清算、債權人會議、復權等所有程序的共同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 57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唯一宣告原因,是進入整套破產程序的入口。
Q2不能清償的標準是什麼?▾
客觀上無力支付到期債務即符合,採事實判斷,不問債務人主觀意願,也不要求一無所有。
Q3還有房子能被宣告破產嗎?▾
可以。只要房子變現速度跟不上債務到期速度,仍屬不能清償。
Q4個人欠債還不出來要聲請破產嗎?▾
原則上自然人改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破產法的個人破產實務上幾乎停用。
Q5誰可以聲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本人或債權人均可(破產法第 58 條),員工被欠薪時也是適格聲請人。
Q6破產跟公司倒閉一樣嗎?▾
不一樣。倒閉是俗稱,可能指停業、解散;破產是法院依法宣告並啟動清算分配的正式程序。
Q7聲請破產有時效限制嗎?▾
聲請本身無時效限制,但越早聲請對債權人與債務人都越有利,拖延會導致資產進一步流失。
Q8破產原因要誰來證明?▾
由聲請人釋明不能清償的客觀事實,如跳票紀錄、薪資積欠、多筆強制執行紀錄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破產法破產 | 消債條例更生/清算 |
|---|---|---|
| 適用對象 | 主要為商業組織 | 自然人(消費者) |
| 進入門檻 | 不能清償債務 | 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
| 債務免責 | 復權程序較嚴 | 依計畫履行後可獲免責 |
| 對生活影響 | 較大 | 更生程序影響較小 |
| 實務使用率 | 個人案件幾乎停用 | 自然人主流路徑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